我的祖父母于1995年去世。去世前,他们立了一份遗嘱,但只有签名和手印,见证人是我的婶婶(他们的儿媳妇),没有地方政府的确认。
那么,我的家人能否使用这份遗嘱来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土地上的财产)的过户手续?
读者胡氏娥(胡志明市)提问。
律师陶文勇(胡志明市律师团)解答:
根据1990年9月10日《继承法令》第44-LCT/HĐNN8号,书面遗嘱规定如下:
如您所述,该遗嘱由祖父母于1995年订立,形式为手写,有签名和手印,但未经公证,有一名见证人为他们的儿媳妇。根据这些信息,遗嘱受1990年9月10日第44-LCT/HĐNN8号《继承法令》及1995年之前各项法律文件的约束,具体如下:
1990年9月10日《继承法令》第44-LCT/HĐNN8号第17条规定:

未按照本法令第14、15、16条规定进行公证或确认的书面遗嘱,只有在确系立遗嘱人在神志清醒、未被欺骗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愿订立,才被视为合法遗嘱。
第44号《继承法令》第19条也规定:
- 依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人,不得对遗嘱人的遗嘱进行公证或确认。
- 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神志不清者不得作为遗嘱公证的见证人。
第44号《继承法令》第12条第1款规定:
合法遗嘱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在神志清醒、未被欺骗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愿订立的遗嘱。
将法律规定与您所述情况对照,这份书面遗嘱是否合法取决于以下因素:
第一,未经公证或确认的书面遗嘱,如果祖父母在立遗嘱时完全自愿、神志清醒、未被欺骗,且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则仍被视为合法。
第二,作为见证人的儿媳妇,只要她不是祖父母遗嘱中的继承人,且作证时神志清醒,仍然可以担任见证人。
因此,如果祖父母订立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视为合法,并可用于办理继承遗产申报及房屋土地过户手续。
请求法院承认遗嘱及按遗嘱继承:
如果祖父母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但不被承认,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遗嘱的合法性并依据遗嘱继承。
随申请书需附上相关文件,包括:遗嘱;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土地上的财产所有权证书;您及其他共同继承人的公民身份证和出生证明;主管医疗机构出具的祖父母和儿媳妇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的健康状况确认书(如有)。
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27条第10款、第35条第2款a项、第37条第1款b项、第39条第1款c项),该法经《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编译:Ivy;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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