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擬自2028年7月1日起允許公證員在全國範圍內公證不動產交易

近日,越南司法部公佈了關於修改、補充第104/2025/NĐ-CP號法令若干條款的草案審查文件。該法令規定了《公證法》部分條款及執行措施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法令草案”)。

其中,法令草案擬在第104號法令第43條前增加第42a條,規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以不動產為標的的交易公證權限的實施路線圖。

預計全國不動產交易公證的時間點

上述規定允許公證執業組織的公證員從2028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公證所有以不動產為標的的交易。

起草機構提出這一建議的背景是,住房和房地產市場數據庫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開始公佈和運行。

此外,政府已制定計劃落實黨的十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修改《土地法》及相關法律的觀點和方向的決議。據此,預計到2027年底基本完成國家土地信息和國家土地數據庫建設。

公證數據庫也在建設中,預計於2027年投入運行。2027年公證數據庫及相關數據庫建成後,還需要一段時間來實現各數據庫間的連接。

因此,法令草案規定,公證執業組織的公證員自2028年7月1日起可在全國範圍內對所有以不動產為標的的交易進行公證。

根據2026年修訂的《公證法》,目前公證執業組織的公證員只能在組織所在地的省、市範圍內對不動產交易進行公證,遺囑、放棄繼承文書、與行使不動產權利相關的授權委託書公證,以及依照法律對這些交易進行修改、補充、終止或撤銷的公證除外。

國會在條件具備時授權政府規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公證的路線圖。

此外,法令草案還修改、補充了多項內容,包括公證員免職和重新任命的檔案、程序、手續,公證處轉換方式,以及在公證執業組織辦公場所外辦理公證的具體規定等。

轉換公證處時對公證員的政策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法令草案修改、補充了第12條關於被轉換公證處的公證員、其他職員和勞動者的制度、政策的規定。

據此,被轉換的公證處的公證員、其他職員和按勞動合同工作的人員,如屬富餘人員,則按照政府規定享受精簡編制政策。

解決富餘公證員、其他職員和勞動者的制度政策時點,必須明確載於經省級人民委員會批准的公證處轉換方案中。

起草機構認為,將公證處轉換為公證辦公室,不僅是為了繼續落實公證活動社會化主張,也是調整、重組機構,從而有助於精簡公立事業單位系統。

因此,被轉換的公證處職員和勞動者,必須依照關於精簡編制的第154/2025/NĐ-CP號法令享受精簡編制政策。

儘管公證辦公室不以股份制公司形式組織,但將公證處轉換為公證辦公室,也是將公立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因此有許多相似之處,包括為職員和勞動者解決制度政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