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醫療設備和用品的招標與採購流程在法律體系中已有明確規定。

因此,越美醫療投資股份公司專門提供醫療設備、藥品等,因涉嫌走私和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於7月25日被公安部腐敗、經濟、走私犯罪調查警察局(公安部調查警察機關)起訴,引起輿論關注。

該公司中標向多家醫院供應價值數十億越南盾的醫療設備,引發了公眾對相關方責任以及多年來使該公司得以中標的漏洞的質疑。

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黃維及其同事律師事務所主任阮文維律師表示,根據他的經驗與研究,在公共招標的風險管理理論中,有三個環節被認為是“敏感點”,需要更嚴格地控制,因為其專業性質使獨立監督面臨困難。

第一是制定招標文件技術要求環節,因為該環節由醫院的專業部門執行,需要深厚的專業知識。

第二是基於參考報價確定標包價格的環節,因為該環節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輸入報價來源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第三是審批流通編號和進口許可證的環節,因為這是帶有專業審批因素的行政程序,決策權集中在少數具有權限的幹部手中。

“客觀地看,這些都是需要狹窄專業知識且容易受主觀因素影響的環節。

這也是2023年《招標法》特別強調第6條‘確保競爭’原則的原因,旨在建立預防風險的法律屏障。

當然,在實踐中,確定某個具體案件中是否存在‘干預’,始終需要依據物質證據和執法機構的正式結論。

然而,從系統治理的角度來看,正確識別這些‘堵點’正是我們繼續封堵政策漏洞、避免發生遺憾後果的關鍵”,維律師表示。

他認為,從風險管理角度看,弱點在於利益衝突規定仍偏向於“自我報告”,而非真正獨立的交叉審查和事後監督機制。

實踐表明,我們不能僅僅依靠自覺。從“等待報告”機制轉向主動交叉監督,正是法律需要繼續完善以封堵漏洞的重要政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