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明確的是,這些主體的住房所有權和住宅土地使用權是在土地法框架內確立的,不改變土地全民所有制度。
明確區分主體,正確確定權利
2023年《住房法》規定,根據國籍法在外國定居的越南人是可以在越南擁有住房的對象之一。
獲准進入越南的海外越南人可以根據土地法擁有與住宅土地使用權相關的住房。
2026年草案以更具體區分的方式處理該問題。越南公民、在外國定居的越裔以及外國組織和個人根據不同的法律身份確定,並隨之適用相應的條件和權利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規定,如果越南公民同時擁有外國國籍,在越南購買或租購住房時使用越南國籍,則按越南公民身份確定。
該規定有助於明確一個實際問題:在確立住房交易時,需要準確確定主體的法律身份,以便正確適用法律規定的權利和條件。
對於在外國定居的越裔,草案規定,獲准進入越南的人可以根據土地法擁有與住宅土地使用權相關的住房。
這種規定方式需要與土地法統一理解:住房可以屬於個人的合法所有權,而土地不屬於私有。
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
這是與第21-NQ/TW號決議對照時具有特別重要法律意義的一點。
該決議確定土地是國家的特殊資源,是生存和發展空間,是構成領土主權、經濟主權、國防和國家安全的要素;同時確認土地屬於全民所有,由國家作為所有者代表並統一管理,絕對不將土地私有化。
該決議同時強調了一個在術語上非常重要的原則:“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和商品,但不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與土地相關的財產受法律保護。
因此,說在外國定居的越裔擁有與住宅土地使用權相關的住房所有權,並不意味著該人擁有土地。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範圍、期限和條件內,其土地使用權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第21-NQ/TW號決議還規定,不允許外國人以任何形式受讓土地使用權,但根據法律規定在外國定居的越裔除外。
因此,完善《住房法》的核心問題不是機械地擴大或縮小越裔的權利,而是正確確定主體、權利類型和行使權利的條件。
特別是,關於身份證明文件和住房所有權條件的規定需要設計得透明、可行。當法律已承認權利時,權利人必須有一個足夠清晰的機制來證明身份並在實踐中行使該權利。
明確住房所有權,明確住宅土地使用權,絕對不混淆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這就是在完善對在外國定居的越裔政策時需要堅守的法律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