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关于越裔人士住房所有权和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草案有何规定?

越南关于越裔人士住房所有权和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草案有何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这些主体的住房所有权和住宅土地使用权是在土地法框架内确立的,不改变土地全民所有制度。

明确区分主体,正确确定权利

2023年《住房法》规定,根据国籍法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是可以在越南拥有住房的对象之一。

获准进入越南的海外越南人可以根据土地法拥有与住宅土地使用权相关的住房。

2026年草案以更具体区分的方式处理该问题。越南公民、在外国定居的越裔以及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不同的法律身份确定,并随之适用相应的条件和权利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如果越南公民同时拥有外国国籍,在越南购买或租购住房时使用越南国籍,则按越南公民身份确定。

该规定有助于明确一个实际问题:在确立住房交易时,需要准确确定主体的法律身份,以便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条件。

对于在外国定居的越裔,草案规定,获准进入越南的人可以根据土地法拥有与住宅土地使用权相关的住房。

这种规定方式需要与土地法统一理解:住房可以属于个人的合法所有权,而土地不属于私有。

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

这是与第21-NQ/TW号决议对照时具有特别重要法律意义的一点。

该决议确定土地是国家的特殊资源,是生存和发展空间,是构成领土主权、经济主权、国防和国家安全的要素;同时确认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作为所有者代表并统一管理,绝对不将土地私有化。

该决议同时强调了一个在术语上非常重要的原则:“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和商品,但不是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与土地相关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因此,说在外国定居的越裔拥有与住宅土地使用权相关的住房所有权,并不意味着该人拥有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期限和条件内,其土地使用权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第21-NQ/TW号决议还规定,不允许外国人以任何形式受让土地使用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外国定居的越裔除外。

因此,完善《住房法》的核心问题不是机械地扩大或缩小越裔的权利,而是正确确定主体、权利类型和行使权利的条件。

特别是,关于身份证明文件和住房所有权条件的规定需要设计得透明、可行。当法律已承认权利时,权利人必须有一个足够清晰的机制来证明身份并在实践中行使该权利。

明确住房所有权,明确住宅土地使用权,绝对不混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这就是在完善对在外国定居的越裔政策时需要坚守的法律界限。

(编译:李程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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