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7日下午,大將潘文江 – 國防部長 – 在國會前提交了關於緊急狀態法的提案。
國防部長表示,該法律規定了緊急狀態下的原則、程序、權限、宣佈、公佈、取消緊急狀態的措施;在緊急狀態下適用的措施;組織執行宣佈緊急狀態的決議、命令;緊急狀態下機關、組織、個人的責任。
該法律適用於越南國家機關、組織、公民;在越南領土上居住、活動的外國組織、國際組織。
國防部長表示,法律草案共有6章,42條。其中包括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緊急狀態下的活動原則;緊急狀態法及相關法律的適用;禁止的行為;緊急狀態下的國際合作。
法律草案第2章規定了宣佈、公佈、延長、取消緊急狀態的權限、程序、內容;緊急狀態決議、命令的內容;關於組織執行緊急狀態決議、命令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終止。
具體來說,根據潘文江的說法,法律草案規定,根據災害、疫情、國防、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安全的情況,以及各部或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建議,總理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緊急狀態。
在國會常務委員會無法立即開會的情況下,總理建議國家主席在全國或各地宣佈緊急狀態。
法律草案還規定了在自然災害、環境汙染、輻射和核事故、疫情、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安全、國防等緊急狀態下適用的措施。
本章還規定了後果補救、資源動員、救援、支持的措施;對參與應對、補救緊急狀態的組織、個人的制度、政策。

潘文江表示,為了分級、分權並確保靈活性以應對緊急狀態下的各種情況,法律規定在必要時,總理可以適用現行法律未規定的措施,並在最近的時間內向黨、國會的有關機關報告,以符合2025年政府組織法的規定。
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適用現行法律未規定的措施,並在最早的時間內向黨的有關機關和總理報告,以符合2025年地方政府組織法的規定。
法律草案第4章規定了組織執行緊急狀態決議、命令;執行緊急狀態措施的責任;調動武裝力量到宣佈緊急狀態的地區;裝備和使用武器、輔助工具;處理被臨時拘留者的措施;緊急狀態下的執行力量;適用不可抗力條件的法律。
潘文江表示,法律草案規定,在必要時,總理建議國家主席調動武裝力量到宣佈國防、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安全緊急狀態的地區。
國防部長、公安部長調動所屬力量到宣佈重大災害、疫情緊急狀態的地區,支持當地力量進行救援、補救災害、疫情的後果,並穩定維護安全和社會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