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390/2026/NĐ-CP號議定,自2026年10月16日起,單日買賣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南盾及以上的交易,必須通過非現金支付方式進行。該議定由副總理阮文勝簽署,同日生效,修訂了2012年第24/2012/NĐ-CP號議定中關於黃金經營管理的若干條款。

新規的核心變化在於支付方式。根據修訂後的第4條第10款,客戶在單日內買賣黃金總值達到500萬盾及以上時,須依照非現金支付相關法律規定,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完成交易。這一門檻按單日累計計算,而非單筆交易金額。

除支付規定外,議定還調整了黃金原料進出口管理。從事珠寶首飾生產加工、並與境外簽訂加工合同的企業,在進口需求與合同相符時,可獲越南國家銀行考慮簽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對外資企業,國家銀行每年依據其生產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執行情況及上一年度出口報告進行審核。

議定同時廢除了珠寶首飾生產、加工和買賣活動的全部相關規定。此前由國家銀行簽發的珠寶首飾生產資格證,不再作為開展該活動的條件;已提交但尚未處理的申請將終止辦理。已簽發的黃金進出口許可證及黃金原料進出口限額,在有效期內繼續執行。

在監管方面,國家銀行負責對金條生產、買賣、進出口及黃金原料使用等環節進行檢查;科技部牽頭制定金條和珠寶首飾國家標準,並管理計量與質量。企業及商業銀行須報告金條產銷、黃金進出口、原料庫存及加工合同執行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