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390/2026/NĐ-CP號法令,修訂和補充第24/2012/NĐ-CP號法令中關於黃金經營管理原則的若干條款。其中,客戶在單日內買賣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南盾及以上時,須依照非現金支付法律規定採用非現金支付方式。該法令自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
除支付方式外,新法令還調整了黃金原料進出口管理。從事珠寶、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並已與境外簽訂加工合同的企業,在原料進口需求與合同相符時,可由越南國家銀行審議發放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用於履行加工合同並出口加工產品。對於外資企業,國家銀行每年依據其生產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執行情況及上一年度珠寶、工藝品黃金出口報告等情況,審議發放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
法令同時補充了黃金經營企業的信息管理責任,要求建設信息系統,完整、準確處理並存儲進口黃金原料的進出口、買賣、使用、庫存數據以及原料黃金交易數據,並按國家銀行規定連接和提供信息。在監管方面,國家銀行負責對金條生產、金條買賣、金條及原料黃金進出口,以及許可證、限額、報告等規定執行情況開展檢查監督;科技部則牽頭會同國家銀行等機構制定並公佈珠寶黃金、工藝品黃金和金條的國家標準,管理相關計量和質量。
新法令還廢除了有關珠寶、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和買賣活動的全部規定。此前由國家銀行發放的珠寶、工藝品黃金生產條件合格證書,在法令生效後不再作為開展相關生產活動的條件;生效前已提交但尚未處理的證書申請,國家銀行將終止辦理並通知申請人,已繳納的費用按收費法律規定處理。此前已發放或確定的黃金進出口許可證、原料黃金暫進復出許可證及進出口限額,繼續按證件載明的內容和期限執行,依法被調整或收回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