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390/2026/NĐ-CP號法令,規定單日購買或出售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南盾及以上時,客戶必須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結算。該法令於2026年10月16日生效,修訂了此前關於黃金經營管理的第24/2012/NĐ-CP號法令。

根據新法令,非現金支付須依照越南非現金支付法律的規定執行。法令同時修改了原料金進出口條款,並調整了越南國家銀行與科技部在黃金經營活動中的職責分工。國家銀行負責對金條生產、金條買賣、金條及原料金進出口等活動進行國家管理範圍內的檢查監督;科技部牽頭制定珠寶首飾金和金條的國家標準,管理計量質量並檢定黃金經營企業的計量器具。

法令還廢除了珠寶首飾金生產、加工和買賣活動的全部規定。此前由國家銀行頒發的珠寶首飾金生產資質證書,不再作為組織和個人從事該生產活動的條件。報道未提及違反非現金支付規定的處罰措施或過渡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