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390/2026/NĐ-CP號法令,規定單日購買或出售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南盾及以上時,客戶必須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結算。該法令於2026年10月16日生效,修訂了此前關於黃金經營管理的第24/2012/NĐ-CP號法令。
根據新法令,非現金支付須依照越南非現金支付法律的規定執行。法令同時修改了原料金進出口條款,並調整了越南國家銀行與科技部在黃金經營活動中的職責分工。國家銀行負責對金條生產、金條買賣、金條及原料金進出口等活動進行國家管理範圍內的檢查監督;科技部牽頭制定珠寶首飾金和金條的國家標準,管理計量質量並檢定黃金經營企業的計量器具。
法令還廢除了珠寶首飾金生產、加工和買賣活動的全部規定。此前由國家銀行頒發的珠寶首飾金生產資質證書,不再作為組織和個人從事該生產活動的條件。報道未提及違反非現金支付規定的處罰措施或過渡期安排。
越南政府第390/2026號法令修訂黃金管理,規定單日買賣黃金價值500萬越盾以上須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並調整黃金原料進出口許可條件。
- 越南規定單日黃金買賣達500萬越盾須非現金支付
- 越南規定10月16日起單日黃金交易滿500萬盾須非現金支付
- 越南黃金交易非現金支付門檻降至500萬越南盾
- 越南黃金交易新規:單日5百萬盾以上須非現金支付
- 越南新規:單日買賣黃金滿500萬盾須非現金支付 (本文)
- 越南新規:單日黃金交易達500萬盾須非現金支付
- 越南黃金交易非現金支付門檻降至500萬越盾
- 越南新規要求單日5百萬盾以上黃金交易須非現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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