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聽取關於《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意見吸收與說明的報告。爭議焦點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接受擬議刑罰,是否應與“誠懇 khai báo、悔改”等常規從輕情節區分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阮輝進代表起草機關表示,代表的意見“非常確切”,並主張將這一機制與《刑法(修訂)草案》的相關規定銜接。
阮輝進在報告中說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接受擬議刑罰,可使證明犯罪行為的實際過程更快,縮短偵查、起訴、審判時間,減少上訴,並有利於執行判決和推動損害補救、賠償。他同時區分:誠懇 khai báo、自首、投案只反映犯罪人最初的態度,不等同於承認犯罪行為、證據和案件情節並接受補救賠償的承諾;在後一種情形下,訴訟機關仍須開展全部活動以證明犯罪、解決案件。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介紹,《刑法(修訂)草案》第57條已補充相應的寬大政策規定,包括條件和處理程度,以保證實體法與程序法一致。該機關稱,對自願認罪、接受擬議刑罰以獲寬大的案件所設訴訟程序體現人道性,既對犯罪人本人產生積極影響,也減輕訴訟機關負擔、節省訴訟時間和費用、提高判決執行效率。
在適用範圍上,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這一程序適用於從簡單到複雜、從普通到簡化的所有案件,但簡化程序只在具備足夠條件時才適用;不具備簡化程序條件的案件按普通程序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接受擬議刑罰的,仍可享受寬大。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該委員會常任委員基本贊同設計這些程序,以鼓勵犯罪人誠懇 khai báo、自願認罪,幫助加快案件處理進度,並減少上訴、抗訴導致的二審、再審程序。審查機關同時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繼續梳理相關規定,確保與《刑法(修訂)草案》中有關自願認罪、接受擬議刑罰的刑事政策保持一致,並強調修訂草案中的寬大政策須充分滿足《刑法》規定的享受寬大政策的各項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