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一項決議草案,擬建立試點機制,允許在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或無法繼續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將來源於犯罪的資產收歸國家。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在向國會陳述草案時表示,現行法律對不經定罪的資產追繳和處理機制規定不完整,實踐中追繳工作困難且拖延,資產存在被轉移、隱匿、流失或貶值的風險。

根據草案說明,該機制不替代在具備充分依據時進行的刑事處理,而是補充一種法律途徑,用於處理來源於犯罪的資產。資產來源、證據評估、資產處理方案以及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等問題,將由法院依法審議決定。草案共3章22條,規定適用範圍、對象、適用權限以及追繳和處理資產的程序與手續。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對草案進行審查後認為,案卷材料具備提交國會審議的條件,草案內容基本保障合憲、合法、與法律體系一致並符合國際條約。該委員會基本同意頒佈決議的必要性、調整範圍、適用對象、試點機制的適用情形以及檢察機關和法院的權限。

對於資產臨時緊急措施,委員會贊同草案允許在具備結束刑事案件依據後採取相關措施,以防止資產被轉移或流失。但委員會建議明確規定,若措施適用不當造成損失,各階段由哪個機關承擔賠償責任,以確保執行中的透明和統一。

草案預計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試點實施兩年,不適用於2027年3月1日零時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委員會認為,生效時間與部分相關法律保持同步,不溯及既往有助於保障法治原則和法律適用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