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討論《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其中一項擬議機制允許在特定情形下不經過刑事定罪程序處理涉案資產。嘉萊報就此刊文解釋,該機制針對的是嫌疑人已死亡、潛逃或無法繼續被追究刑事責任時,涉案資產難以依常規程序收回的問題。

根據文章所述,2026年9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討論的決議草案提出,對腐敗、洗錢及侵犯經濟管理秩序類犯罪試點適用這一機制,試點期為兩年,預計自2027年3月1日起實施。文章強調,適用該機制須滿足法律規定的全部條件,由主管機關按單獨的司法程序提出資產處理請求,目的是防止非法來源資產被藏匿、轉讓或轉移以逃避收回。

文章區分了兩個問題:某人是否涉嫌犯罪,與某項具體資產是否與犯罪行為相關。文章舉例稱,一個人擁有大額資產或親屬正被調查,並不意味著其資產當然非法;資產收回須有與資產本身相關的法律依據和證據,並遵循正當程序。文章同時表示,該機制不等於主管機關可以隨意取走民眾財產,合法所有權仍須受到保護,被審查處理資產的人應有機會依法行使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