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五屆國會第二次會議10月18日上午繼續議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代表起草機構提交《國會關於試行未定罪追繳和處理與犯罪相關資產機制的決議》草案。草案擬允許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通過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請求解決民事案件的方式,由法院審查決定追繳涉案資產。該機制獨立於對被告人的刑事追訴程序,不適用於商業法人犯罪。

草案說明指出,現行追繳須以法院生效判決或決定為依據,經濟、腐敗案件追繳雖有進展,但追繳比例仍低於應追繳資產,時間滯後,資產流失浪費。原因包括缺乏判決前追繳機制,查封、凍結、扣押資產價值低於應追繳金額,且犯罪所得已被轉移、隱匿時法律未規定具體查找措施。擬適用罪名包括洗錢、侵犯經濟管理秩序、腐敗及其他職務犯罪。

根據草案,決議擬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試行兩年,不適用於2027年3月1日零時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同意出臺該決議的必要性,認為其有助於及時制度化黨的主張,滿足國際承諾和越南追繳流失、被侵佔資產的實際要求,並評估草案合憲合法、與法律體系統一、符合國際條約。委員會也同意草案規定的施行效力,認為兩年試點符合有權機關的結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2021至2025年階段,在腐敗、職務、經濟及涉及職務的案件中,已採取保全措施追繳的金額超過747690億越南盾;民事判決執行對28636起案件追回超過1096260億越南盾。部分腐敗、經濟案件追繳比例較高,其中新黃明有限責任公司案追繳率達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