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總理阮文勝簽署第390/2026/NĐ-CP號議定,修訂補充關於黃金經營管理的第24/2012/NĐ-CP號議定。新規明確,單日買賣黃金價值達500萬越南盾以上,須依照非現金支付法律規定通過非現金方式結算。該議定自10月16日起施行。
此前第232/2025/NĐ-CP號議定規定的非現金支付門檻為2000萬越南盾,新議定將這一門檻下調至500萬越南盾。這意味著單日累計達到500萬盾的黃金買賣,不能再以現金結算。
處罰依據來自第340/2025/NĐ-CP號議定,該議定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規定未按規定通過賬戶支付黃金買賣的行為,對個人罰款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對機構罰款加倍,即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據此,自10月16日起,單日500萬盾以上黃金交易若以現金支付,個人可能面臨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的行政處罰。
第390/2026/NĐ-CP號議定還修改了黃金原料進出口及黃金經營管理責任的相關內容。已登記從事珠寶、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並與境外簽訂加工合同的企業,在進口需求與已籤合同相符的條件下,可獲越南國家銀行考慮簽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用於履行合同並出口加工產品。
對於外資企業,越南國家銀行依據其生產能力、加工或黃金珠寶工藝品出口合同執行情況以及上一年度出口報告(如有),考慮按年簽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企業須依越南法律設立,登記從事珠寶、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且進口需求與合同相符。
議定同時規定,金粉、溶液、焊料、金鹽、金絲、金管等黃金原料,以及半成品黃金首飾和用於生產電子元件、電子設備、醫療設備及醫療器械的黃金,其進出口按企業登記證書、海關法律及相關專業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