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自10月16日起將黃金買賣須使用非現金支付的單日交易門檻從2000萬越盾下調至500萬越盾。根據政府總理簽署的第390/2026/NĐ-CP號法令,客戶當日購買或出售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盾及以上時,須通過轉賬、掃碼或銀行卡等法律規定的非現金支付方式完成結算。該法令修訂了此前關於黃金經營管理的第24/2012/NĐ-CP號法令及第232/2025/NĐ-CP號法令。
新法令同時調整了黃金原料進出口及黃金經營管理職責的相關內容。按規定,已登記從事珠寶首飾黃金生產加工、並與境外簽訂加工合同的企業,可經越南國家銀行審核後獲頒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用於履行合同並出口加工產品,前提是進口需求與已籤合同相符。對於外資企業,國家銀行依據其生產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執行情況以及上一年度出口報告(如有)逐年審核發放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企業須依法在越南設立並登記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法令還規定,粉末、溶液、焊料、金鹽、線材、管材等形式的黃金原料及半成品首飾黃金,以及用於生產電子元器件、電子設備、醫療設備和器械的黃金,其進出口按企業登記證、海關法律及相關專門法律規定執行。與此同時,法令廢除了關於珠寶首飾黃金生產、加工和買賣活動的全部規定。此前由國家銀行在10月16日前頒發的珠寶首飾黃金生產資格證,不再作為組織和個人從事該類生產的條件;10月16日之後的新發、修改、補充和延期按新法令辦理,尚未處理的新發或補充申請將停止辦理並通知申請人,已繳納的費用按規定處理。
在管理職責方面,國家銀行負責檢查黃金條生產、經營及黃金進出口活動;科技部負責制定並公佈珠寶首飾黃金和黃金條的國家標準,並對市場上流通黃金的質量和計量進行檢驗管理。法令明確,10月16日前已頒發的黃金進出口許可證、黃金原料暫進再出產品許可證及進出口限額,繼續有效至期限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