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近期發佈第224號規定,將黨員從事經濟活動的政策取向從“允許”調整為“鼓勵、創造條件”,同時要求控制權力運行中的利益衝突。多名越南前官員和學者在解讀這一規定時提出,鼓勵黨員合法致富與防止以權謀私需要同步推進。

原政府監察總署司長丁文明指出,黨員擁有的企業參與投標本身並不當然構成違規,但如果同一人參與制定招標標準、審核材料或決定中標結果,就可能出現利益衝突。他認為,應區分來自管理能力、技術和產品質量的競爭優勢,與藉助內部信息、違規優待或公共資產獲得的優勢。

丁文明還提出,企業登記信息不足以反映真實的利益關係,名義持有人可能並非出資、經營或最終受益者。他認為,核查應依據客觀證據,對照經營登記、出資、資產、收入和交易信息,確認誰真正控制並受益,但不能僅憑家庭關係、借貸或出資支持就推斷存在隱匿持股。他還表示,如實申報資產不足以排除利益衝突,當出現與職務相關的利益時,有職權者須按規定報告,主管機關應評估風險並考慮安排他人處理相關工作。

原國會辦公廳副主任阮士勇表示,第224號規定為動員合法資源發展經濟增加了機會,但經營權須與各類黨員的身份職責相匹配。規定明確,非公共部門黨員可從事法律未禁止的經營活動,無須黨組織批准;對幹部、公務員、職員等群體則按相應條件和限制確定參與範圍。

阮士勇還指出,黨組織內部批准不能替代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手續,各級黨委不得在規定和書記處指導之外增設限制合法經營權的條件與手續。他建議明確高風險崗位和領域、批准權限、報告責任及控制措施,避免出現形式化的監督程序。

原內務部副部長阮進營警告,有職務和權力的黨員參與經營時可能出現“政策腐敗”,即把個人利益嵌入政策,或提出有利於本人及家庭企業的政策。他認為,鼓勵參與經濟活動仍須遵守公務道德和黨員行為規範,違規者應被嚴肅處理,並加強檢查監督。

報道稱,中央高度一致認為應把思維從“允許”轉向“鼓勵、創造條件”,讓黨員正當致富、為國家作貢獻。政治局要求黨員不得利用工作崗位干預居住地事務;由政治局和書記處管理的幹部須遵守更嚴格原則,不得投資設立經濟組織、持有股份或參與管理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