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一項修訂七部法律的草案,涉及體育、旅遊、圖書館、電影、文化遺產、廣告和新聞領域。文化、體育和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受政府總理委託,向國會陳述了該草案。草案的重點是推進分級分權、簡化行政手續和投資經營條件,並確保與兩級地方政府模式相銜接。
在電影領域,草案修改《電影法》50條中的8條。其中第21條的修訂旨在完善網絡傳播電影的規定,強化傳播主體的責任,並明確電信企業和國家管理機構在監控、阻止和處理違法電影方面的職責。第38條則把涉及外國因素的電影節、電影獎和電影競賽的審批權限,從文化、體育和旅遊部下放到省級人民委員會,該部僅保留電影節目和電影周的審批權。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贊同制定該法律項目的必要性。委員會支持起草機關採納國會常委會結論,從草案中移除旅遊法7組共12項尚未充分評估影響的內容,其中包括要求入境國際遊客購買旅遊保險、在線旅遊代理責任、在越南駐外代表機構安排旅遊推廣人員等規定,同時保留省級旅遊專業機構在第50、51和56條中的權限。
針對電影傳播,委員會同意撤回第21條第2款b項關於傳播主體義務的修訂,不再要求網絡電影傳播主體必須獲得電影分類資格認證,以避免新增行政手續。委員會還同意政府關於縮短電影領域許可證辦理時限、以及國家保障或支持預算用於政治任務電影製作的說明。
在新聞領域,草案將《新聞法》第18條第3款中部分許可證內容變更的手續,從“申請批准”改為向國家新聞管理機構“通報”,適用於廣播電視領域以及增刊出版相關內容。委員會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有助於削減和簡化行政手續。草案還涉及廣告法,擬取消廣播、電視機構製作專門廣告頻道時須單獨申領許可證的規定,統一納入新聞法框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