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繼續第二會期議程,審議《體育法》《旅遊法》《圖書館法》《電影法》《文化遺產法》《廣告法》和《新聞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文化體育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代表政府作呈文,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作審查報告。

根據呈文,電影法修訂補充8條,重點包括完善使用國家預算的影片製作規定,以及加強網絡影片傳播管理。草案要求電信企業按國家主管部門要求阻止訪問違規影片,並明確文化體育旅遊部負責檢查影片內容、分類和展示分類結果,與公安部等部門配合採取阻止和處理措施。

阮得榮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同意修法必要性,認為修訂旨在及時制度化有關國家機構改革和分級分權的方針,減少行政手續。委員會支持撤回要求網絡影片傳播主體必須獲得分類資質認證的規定,以避免產生額外行政手續,並同意政府關於縮短電影領域許可證辦理時限、國家保障或支持政治任務影片製作預算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