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20日下午分組討論《修改補充文化、信息、體育與旅遊領域七部法律若干條款》草案。河內代表謝廷詩(Tạ Đình Thi)在討論《旅遊法》修訂內容時提出,應完善制度以有效開發海洋島嶼旅遊潛力,同時為新型經營模式建立法律走廊。
謝廷詩援引報告數據指出,海洋旅遊目前約佔越南旅遊客源的65%,貢獻全行業總收入的70%以上。他認為,資源、景觀和地理位置優勢需要轉化為具體發展政策,建議在法律中補充“海洋島嶼旅遊”“海洋島嶼旅遊產品”概念,對沿海和島嶼國家旅遊區實行投資優惠政策,發展連接近岸與遠岸島嶼的旅遊線路,並鼓勵姑蘇、雲屯、吉海、李山、富貴、堅海、富國等地的社區旅遊模式。
在數字轉型方面,謝廷詩肯定草案承認電子數據形式的旅遊項目、具有與實體卡同等法律效力的電子導遊證以及簡化電子檔案等變化。但他認為,旅遊數字轉型不應止於行政手續數字化,還應成為經營模式創新和提升遊客體驗的動力,建議補充旅遊發展與科學、技術、創新、數字轉型、智慧旅遊和綠色旅遊相結合的原則。
謝廷詩還建議建立針對新型旅遊經營模式的“監管沙盒”機制,允許在管理機關監督下限期試點跨境在線旅遊平臺、住宿共享經濟、夜間經濟、旅遊—文化—體育—娛樂—購物綜合體、醫療旅遊、探險體育旅遊以及人工智能和大數據在目的地管理中的應用。他提出應明確沙盒的適用範圍、試驗期限、審批權限、評估標準、監督責任和風險處理方式,並建設國家旅遊數字平臺和數據庫,鼓勵數字旅遊地圖、電子票務和多語言虛擬旅遊助手等應用。
關於實施資源,謝廷詩建議出臺稅收、信貸、土地等優惠政策,支持旅遊企業數字轉型、技術基礎設施投資和創新產品開發,並明確各部委之間的協調責任。他強調,海洋旅遊發展須與保障國防安全、保護海洋島嶼主權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相結合,資源開發應置於長期視野中,不能以環境換取單純增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