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下午,越南國會分組討論《國家預算(合併)》法案。據人民報報道,與會代表普遍贊同制定該法案的必要性,認為其有助於及時制度化相關主張,完善公共財政法律,提高國家資源管理、分配和使用效率。討論中,代表們圍繞預算結轉、投資效果評估、土地收入分配和鄉級預算等具體條款提出修改意見。
同奈省代表團代表黎女垂楊指出,草案減少了現行《國家預算》法和《公共投資法》中的預算結轉情形。她建議補充規定可結轉資金佔下達預算的最高比例,明確未落實撥付承諾的後果,並將承諾執行結果作為下達下年度資金計劃的依據;預算結轉須附理由說明和效果評估報告。她還建議統一結轉資金的使用條件、權限和期限,明確已結轉但到期未撥付資金的處理方案。
黎女垂楊還評價草案將投資效果評估要求納入預算管理原則,並規定初步評估、中期或階段評估、終期評估、影響評估和突發評估等類型。她認為這是落實政治局第18號結論的重要新內容,意味著從主要關注撥付進度轉向結合經濟社會效果、財政紀律、工程質量和產出結果進行評估。她建議政府規定統一的原則和標準,各部門、地方據此制定符合行業和地區特點的評估標準。
奠邊省代表團代表吳阿鵬關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租金的收入分配。他指出,草案第36條第2款g項將地方分為兩類:不享受平衡補充的地方,中央預算享20%、地方預算享80%;享受平衡補充的地方,中央享15%、地方享85%。他認為這一規定未充分反映各地發展條件、收入創造能力以及保護森林和水稻種植面積責任的差異。
吳阿鵬建議研究調整土地收入分配機制,對經濟社會條件困難、森林和水稻種植面積大的地方提高地方預算留存比例,可研究地方享95%、中央享5%的方案。對於土地收入大、從基礎設施投資和地租差中獲益多的大城市,則應研究適當調節比例,增加中央預算資源以支持困難地區,縮小區域發展差距。
廣治省代表團專職副團長阮明心就草案第41條第3款關於鄉級預算承擔發展投資和經常性支出任務的規定發表意見。他認為將鄉級打造為公共治理前沿的方針正確,但經濟與財政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已提示一項核心原則:下放給鄉級的支出任務必須配套相應資源,收入分配比例應保持穩定。他引述地方實踐指出,當前兩級政府模式下鄉級行政負擔較大,基層幹部直接落實從國家管理、安全秩序到社會保障的各項政策,但鄉級獲得的收入分成相對不穩定,依賴小額零星收入,可預測性低。
阮明心警告,任務下放力度大而資源不匹配將導致“空派任務”,使鄉級承受巨大壓力卻力不從心,缺乏完成職責的財政工具。他建議起草機構在法案中補充規定鄉級預算最低留存收入分成比例的原則,確保下放到基層的每項任務都有實質性財政資源支撐。
廣治省代表團代表阮慶武以廣治省為例指出,鄉級須承擔1065項任務和權限,有的地方僅鄉經濟辦公室就承擔33組大任務,相當於此前7個省級廳局的工作。他引述財政部彙總的多數地方意見稱,許多鄉的國家預算收入很低,媒體反映的“半交半留”狀況使基層“既被動又承壓”。他質疑:任務重、法律未明確收入、分配權受限,鄉級除了被動等待省級安排還能怎樣。
阮慶武建議補充原則:上級僅對鄉級預算詳細下達法律規定的內定內容,其餘由鄉人民議會決定;省級對鄉級預算的定額僅用於確定經常性支出總預算和平衡補充、目標補充數額,但上述兩個領域和機關運行最低支出定額除外。他還建議補充優先將轄區內與鄉級管理任務相關的收入留給鄉級預算的原則,具體比例由省人民議會決定,以制度化第76號結論關於提高鄉級收入留存比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