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就業服務中心統計顯示,2026年前9個月,該中心與社保機構配合,追回1544名勞動者多領的失業補助,總額超過130億越盾。這些款項屬於勞動者在已有新工作的情況下仍繼續領取的部分。

多領的典型情形是:勞動者在領取補助期間入職新單位,新公司將其列入強制性社保參保名單,社保系統記錄的時間與領取補助的時間重疊。民智報提到的一名勞動者在2026年2月至4月領取補助,因新公司自4月起為其申報社保,被通知退還4月一個月的補助。

根據第374/2025/NĐ-CP號法令第19條,勞動者就業並屬於強制性社保參保對象時,停止領取失業補助;須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終止領取並保留剩餘繳費時間。胡志明市社保機構稱,未按期申報者將失去相關月份的繳費保留權,須退還多領款項,並可能依第283/2026/NĐ-CP號法令第47條第1款c項被處以100萬至200萬越盾罰款。

胡志明市社保機構表示,及時申報對勞動者自身有利:可保留尚未領取的繳費時間供下次使用;若在正在領取的月份內被終止領取,當月補助仍可全額領取。胡志明市就業服務中心主任阮文幸淑稱,該中心將繼續與胡志明市社保機構配合,做好失業補助發放和違規款項追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