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在第二次會議議程中審議《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Lâm Thị Phương Thanh)宣讀法案呈文,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Nguyễn Đắc Vinh)作審查報告。該草案共8章39條,圍繞創意支持與知識產權開發、人力資源、文化工業基礎設施、受控試驗機制、交易平臺與市場發展、財政與投資優惠六組政策展開。

審查機構表示基本贊同制定該法的必要性,但指出這是一部新法,確立多項特殊機制與政策,其中財政優惠、投資支持等規定直接涉及國家預算以及多個領域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建議繼續核查,確保法律體系統一,並對新政策的可行性作更具體評估。

在文化工業基礎設施方面,審查機構建議核查閒置公共資產的使用、公私合作形式以及公共空間,並明確各類開展文化產業發展活動工程的實施路線圖。審查機構還建議核查創意文化集群、產業園區的設立與調整規定,使其與《土地法》(修訂草案)和《規劃法》保持一致,並審慎考慮對具有形成或引領文化產業生態作用的項目,允許不經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而核准投資商的權限。

其他政策方面,審查機構建議優先投資越南具有優勢的文化產業,以創意主體和企業為中心;對受控試驗生態,應統一規定創意主體範圍,涵蓋社區、家庭和手工藝村,並認為不宜對療養旅遊模式設優先內容,以免與《科學技術與創新法》重複。知識產權方面,建議核查通過轉讓、使用權轉移等方式開發權利的方案,使其與《破產法》一致;如保留估價師免責規定,須補充檢查與事後監督機制,防範串通牟利。

人力資源方面,審查機構認為將“優秀藝人”“人民藝人”“人民工匠”“優秀工匠”等稱號視為滿足培訓水平要求並不合理,因為這些是國家榮譽稱號,與教育法意義上的培訓水平不同。審查機構還建議明確吸引高質量人才的政策、共同所有權講師的規定,並考慮將職業優惠津貼擴大至教育管理幹部。

根據呈文,制定該法旨在將執政黨有關越南文化發展的主張和政治局決議制度化,回應解放創造力、疏通資源、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家新增長動力的實踐要求。草案首次規定,服務創意的軟件和支持知識產權的數字平臺屬於基礎設施,具有支持創意、留存創作過程痕跡以證明、保護和商業開發的功能;並提出獎學金、免學費、生活補助、信貸和設施投資等培養文化產業人才的政策,以及建立連接創意主體、知識產權、產品、投資者和使用者的交易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