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同意對8項罪名廢除死刑,其中包括貪汙財產、受賄

6月25日上午,以429/439名代表贊成,2名代表不贊成,8名代表未投票,國會通過了《刑法》若干條款的修正案。

值得注意的是,新通過的法案廢除了8項罪名的死刑,這些罪名的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

這些罪名包括: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動(第109條);破壞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物質技術基礎(第114條);生產、銷售假冒藥品(第194條);非法運輸毒品(第250條);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第421條);間諜罪(第110條);貪汙財產(第353條);受賄(第354條)。

關於過渡條款,法律規定,對於2025年7月1日前宣佈的上述8項罪名的死刑,尚未執行的,不再執行,最高法院院長決定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

國會責成最高法院主持,與公安部、國防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及相關機構合作,組織審查屬於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的死刑犯,按照規定執行。

此前,司法部長阮海寧已提交報告,接受並解釋關於《刑法》若干條款修正案的意見。

據阮海寧介紹,政府提議減少死刑罪名數量,以繼續制度化黨在政治局關於繼續縮小死刑範圍的通報文件中的觀點和主張。

同時,在繼承《刑法》通過各次修正案逐步縮小死刑範圍的精神基礎上,具體而言:1985年《刑法》有44項死刑罪名,1999年《刑法》減少到29項,2009年修正案減少到22項,2015年《刑法》僅剩18項死刑罪名。在這次修正中,政府在深入研究、評估問題的基礎上,提議廢除8項死刑罪名。

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程度;受保護客體的重要性;犯罪行為造成後果的修復能力。

根據《刑法》執行工作的總結結果,許多規定有死刑的罪名在過去一段時間內實際上並未適用。

參考國際經驗顯示,目前,減少死刑在法律規定及世界實際執行中的趨勢是普遍的。在聯合國193個成員國中,只有50多個國家規定了死刑。

越南作為相關國際條約成員國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在《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2款中規定:“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死刑只能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

同時,服務於我國的國際合作活動,特別是在當前背景下,當越南正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廣泛開展國際合作時,建立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相似的法律體系。

這將為促進日益牢固和相互信任的合作關係做出重要貢獻。同時也體現了當前階段國家管理機構和法律保護機構的責任和能力。

基於上述問題,政府認為,在當前我國條件下,廢除8項罪名的死刑是合適的。

一方面仍能滿足打擊犯罪的要求,同時滿足繼續縮小死刑範圍的要求,以及為發展國家而開展國際合作、擴大國際關係的要求。

特別是對於貪汙財產和受賄罪,廢除死刑後,為確保收回犯罪所得財產,同時鼓勵犯罪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積極交代,修正案已修改、補充規定方向:“因貪汙財產罪、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只有在主動上繳至少3/4貪汙、受賄財產,並在發現、調查、處理犯罪或立大功方面積極與職能部門合作時,才可考慮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