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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安部提議將最高檢偵查權移交公安
10月17日,公安部長梁三光受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刑事偵查組織法》修訂草案,建議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構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構;同日還彙報了《刑法》修訂草案,涉及死刑適用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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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安部提議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並移交權限
10月17日國會會議上,公安部長梁三光受總理委託提交《刑事偵查組織法》修訂草案,擬撤銷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構,將其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構,軍事檢察院偵查權限移交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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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議將最高檢偵查權移交公安部
10月17日國會會議上,公安部長梁三光彙報《刑事偵查組織法》修訂草案,擬撤銷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構,將其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構,軍委偵查權移交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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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安部長向國會報告刑法修訂草案吸收意見
受政府總理委託,公安部長梁三光向國會報告刑法修訂草案吸收意見,稱已補充新罪名、調整刑事責任範圍,仍有組織犯罪、正當防衛等議題存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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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擬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權限移交公安部
10月17日,公安部長梁三光向國會提交《刑事偵查組織法》修訂草案,建議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將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構;同日還彙報了《刑法》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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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審議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提案
10月17日下午,公安部長梁三光向國會彙報《刑事偵查組織法》修訂草案,建議不設檢察院偵查機構,以精簡機構;同日還彙報《刑法》修訂草案的吸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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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審議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
10月17日國會聽取《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擬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將權限移交公安部和國防部安全偵查機構,並完善基層公安偵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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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安部提議將最高檢偵查權移交公安部
10月17日,受政府總理委託,公安部長梁三光向國會呈報《刑事偵查組織法》修訂草案,建議調整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構權限,並補充公安偵查機關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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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長向國會彙報刑法修訂草案及偵查組織法
10月17日下午,越南國會聽取公安部長梁三光受總理委託作《刑法(修訂)》草案吸收說明報告,並提交《刑事偵查組織法(修訂)》草案呈文,涉及商業法人刑事責任及刑罰調整。
來龍去脈
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於2026年10月17日下午在會場聽取政府關於修改《刑事法》和《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的呈文與審查報告。公安部長梁三光受總理委託,代表政府作《刑事法(修訂)》草案的吸收、解釋與整理報告,並提交《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草案共8章52條,比2015年現行法減少21條,其中刪除第四章及24條、新增2條、保留5條、修改補充48條。政府說明修法依據是精簡國家機構、不設縣級行政單位的方針,以及現行法實施八年多來暴露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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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編輯部整理修法背景與提案場合
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於2026年10月17日下午在會場聽取政府關於修改《刑事法》和《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的呈文與審查報告。公安部長梁三光受總理委託,代表政府作《刑事法(修訂)》草案的吸收、解釋與整理報告,並提交《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草案共8章52條,比2015年現行法減少21條,其中刪除第四章及24條、新增2條、保留5條、修改補充48條。政府說明修法依據是精簡國家機構、不設縣級行政單位的方針,以及現行法實施八年多來暴露的不足。
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並轉移權限
草案的核心內容之一是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梁三光說明,草案補充規定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的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將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權限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草案同時把公安機關和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編制授權公安部長、國防部長規定,並完善偵查機關首長向副首長及鄉級公安局長、副局長授權分案的機制,補充中級、高級偵查員擔任鄉級公安領導時的任務、權限與責任。
國會審查機構的意見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代表審查機構發言,基本贊同繼續縮小死刑適用範圍,但認為取消哪些罪名的死刑需慎重考慮,部分意見主張對非法買賣毒品罪和強姦16歲以下未成年人罪保留死刑,以免削弱威懾與預防效果。關於偵查機關組織,審查機構建議在修訂法律中直接具體規定公安和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編制,以符合國會常委會第277號結論、政治局第66號決議和《國會組織法》第5條第2款。對海關、護林、漁檢等被賦予部分偵查任務的機關,審查機構建議慎重對待取消其在一個月內對現行犯、證據和身份清楚的輕微犯罪全案偵查權限的做法,並要求與《刑事訴訟法》草案保持銜接。
配套的刑事法修改
同場會議還審議《刑事法(修訂)》草案。梁三光表示,草案已吸收多方意見,涉及排除刑事責任、暫緩追究、免除刑事責任、法人刑事責任範圍、新增罪名與犯罪行為、刪除部分罪名等。對商業法人及以法人名義犯罪的個人,草案取消有期限停止營業的刑罰並下調部分罪名的罰金,改由法院依據角色、過錯程度、動機、目的和所得利益裁量。審查機構指出,草案新增11個罪名、新增63種定罪量刑情節、在10個罪名中補充預備犯罪、在24個罪名中補充商業法人刑事責任、取消6個罪名的死刑、刪除38種行為和3個罪名,整體呈現擴大入罪與加重處罰並存的取向,建議繼續研究新增罪名和入罪化部分行為。
目前狀態
截至2026年10月17日會議,撤銷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將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的方案仍處於政府向國會提交呈文、國會審查機構提出意見的階段,尚未見國會表決通過的記錄。審查機構對偵查機關組織編制寫入法律、鄉級公安偵查權限限制、海關護林漁檢偵查權限調整等提出具體修改建議,草案將繼續吸收意見後提交國會審議決定。
全部報道(11)
2026-10-17
越南擬撤銷最高檢察院偵查機構,職權移交公安部
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聽取《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說明,草案提出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將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同時將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權限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政府作報告,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作審查報告,要求在法律中明確公安機關和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架構,並對鄉級公安負責人擔任偵查員時的權限作…

越南政府擬撤銷最高檢察院偵查機構,職權移交公安部
越南政府向國會提出修訂《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核心內容是撤銷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機關,將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軍隊系統的相應權限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這一調整在10月17日下午的國會會議上由公安部長梁三光說明,屬於政府提交的修法草案的一部分。 根據草案,修訂後的法律共8章52條,比2015年現行法律減少21條,刪除第四章及24條,新增2條,保…

越南擬撤銷最高檢察院偵查機構,職權移交公安部與國防部
越南公安部10月17日下午向國會提交《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提出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並將其偵查權限分別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和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草案同時調整刑事偵查機關的組織架構,授權公安部長和國防部長規定各自系統內偵查機構的組織編制。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對草案方向表示認可,但建議繼續吸納各方意見完善文本。該草案尚需國會審議通過,若…
越南擬撤銷最高檢察院偵查機構,偵查權移交公安部
越南公安部提出修訂《刑事偵查機構組織法》,核心內容之一是撤銷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機構,將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調查局。該提案已由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政府向國會作呈文,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進行了審查並給出修改建議。 根據呈文,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後,原屬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構的權限將轉由公安部安全調查局承接;原屬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構的權限則轉由國防部安全調查局…
越南擬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相關權限移交公安與國防
越南國會正在審議《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其中提出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並將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同時,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權限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這一調整是越南精簡國家機構、不設縣級行政單位改革的一部分。 根據越南公安部長梁三光2026年10月17日下午在國會會議上提交的呈文,修訂該法的政治依據是越共關於精簡組織架構…
越南擬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偵查權轉交公安與國防
越南國會正在審議的《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提出,不再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偵查機關,相關偵查權限轉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軍隊系統的偵查權限則由中央軍事檢察院轉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公安部長梁三光在國會說明草案時表示,這一調整具體化了精簡國家機構的方針,並明確不再設立縣級刑事偵查機關。根據草案安排,公安部與國防部所屬偵查機關的組織架構,將由公安部長和國…
越南擬撤銷最高檢察院偵查機構,職權移交公安部
越南公安部10月17日下午向國會提交修訂後的《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草案,提出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將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草案同時調整刑事偵查體制和刑法部分條款,國會相關委員會對擴大死刑適用範圍等問題提出審慎意見。

越南國會審議刑法修正案 擬新增11項罪名並擴大法人刑事責任
越南國會正在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擬新增11項罪名、補充63種定罪情節,並擴大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範圍。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建議起草機構繼續研究新增罪名和刑事化部分行為的必要性,同時有意見反對將“接受刑罰”作為寬大處理條件。 根據越南公安部提交的修訂報告,草案已吸收國會代表意見,對多項內容作出調整,包括刪除部分罪名、減少商業法人罰金、取消以比例確定個人…
越南擬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職權移交公安與國防安全偵查機關
越南公安部10月17日向國會提交《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擬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將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軍隊中央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權限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公安部長梁三光在國會陳述時說明,此舉旨在配合精簡機構、不設縣級行政單位的安排,並完善偵查體系。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中建議,應在法律中直接規定公安和軍隊偵…
越南擬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偵查權轉交公安與國防部
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聽取《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的呈文與審查報告。草案提出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將其偵查權限轉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同時將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權限轉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草案還調整了偵查機關組織架構和偵查員權限,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對部分條款提出修改建議。

越南擬撤銷最高檢察院偵查機構,職權移交公安部
越南公安部10月17日向國會提交《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提出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並將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草案由公安部長梁三光受政府總理委託向國會陳述,當天進入國會審議程序。根據草案安排,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的職權將轉由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承接;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職權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草案同時補充規定,人民公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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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ự thảo Bộ luật Hình sự (sửa đổi) đã được tiếp thu, sửa đổi một số tội danh không còn phù hợp
核對原文原文Ứng dụng khoa học, công nghệ và chuyển đổi số trong hoạt động điều tra hình sự
核對原文原文Đề xuất chuyển thẩm quyền của cơ quan điều tra VKSND tối cao sang Bộ Công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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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原文原文Nghiên cứu, cân nhắc việc bổ sung các tội danh mới và hình sự hóa một số hành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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