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修改補充部分稅法條款法》草案,其中擬對向教育機構和醫療機構供應餐食的活動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起草機構表示,這一方向旨在幫助企業及個體經營者降低成本,推動形成遵守食品安全標準的大規模供餐單位,並直接降低學生和病患的餐食價格。
在分組討論中,多名國會代表指出,現實中多數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並非只服務學校或醫院,而是同時向市場上其他客戶供餐。峴港市代表王國慶提出,應在法律文本中明確規定營業額、成本和免稅收入的認定方法,或由政府作出詳細指導;否則各單位共用人力、廠房、車輛和管理費用時,容易因理解不一造成各地稅務機關執行標準不一致。
同屬峴港市代表團的陳孟輝認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屬於直接稅,直接作用於服務提供方,免稅本身並不能自動約束企業降價或提升食品質量。他建議將優惠與訂餐合同掛鉤,在合同中約定價格和餐食標準,或研究直接補貼學生、病患的方案。多名代表也強調,政策實效應以學生和病患實際獲得的利益來衡量。
圍繞優惠條件,峴港市代表阮海龍提議,對因主觀過錯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受到食品安全行政處罰的機構,三年內不得享受免稅。永隆省代表阮氏金釵則建議建立機制,密切跟蹤餐食份量、定量和價格,並補充規定:為父母及受撫養人支付重病治療費用的支出可作個人所得稅扣除,以體現稅法的公平與人道考量。
財政部長吳文俊在10月23日的分組討論中回應稱,稅收政策設計須確保簡單、有效、易執行、易檢查、易監督。對於多行業經營企業的收入劃分,他表示採用按營業額比例分攤的辦法:企業當期利潤達到一定水平時,來自學校、醫院供餐的收入和利潤按實際比例單獨劃出免稅,其餘普通商業活動仍照常納稅。他稱,這樣做既能扶持弱勢群體,也能保障整體社會保障。
該草案還提出取消18項行政手續、削減5項經營條件。審查機構提醒,在取消經營條件後,需有措施控制鑑定質量。目前草案仍在國會審議程序中,尚未見表決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