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提出增設低排放區、空氣汙染預警和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等規定,並授權地方調控使用化石燃料的交通工具。該草案同時大幅精簡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許可程序,政府稱改革已使相關合規時間減少52.5%、成本減少52.3%。
根據政府第702/TTr-CP號呈文,草案將環境指標組從3組減至2組,項目分類從4類減至3類,縮小須做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範圍,並把部分對象轉為環境登記;須持環境許可證的對象也將減少,部分情形延長許可證期限,審批權下放地方。管理方式轉向減少事前審查、加強事後檢查,並明確項目業主、設施和環境諮詢機構的責任。
在廢棄物管理方面,草案要求更新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回收和處理數據,使用電子交接憑證,並調整生產者和進口商的回收與處理責任。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基本贊同修法目標,認為有助於推動綠色經濟、循環經濟和低碳發展,但提出削減程序須與加強中央監督、提升事後檢查能力同步,並明確地方負責人對汙染問題的責任。
同一呈文還涉及《海洋與海島資源環境法》修訂草案,共6章76條,新增海洋空間管理章節,完善海域使用權的劃撥、租賃、登記和拍賣機制。草案提出拍賣海域使用權以增強公開性和競爭性,參與方須滿足能力、經驗、技術、財務和環境等條件;拍賣結果僅作為劃撥或租賃海域的依據,不替代投資、建設、環境、國防安全等專業程序。
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對海洋法修訂總體表示贊同,但要求釐清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權限,明確政府、海洋綜合管理部門和各專業部委的職責,並建立公開透明的標準以處理規劃、項目及跨區域、跨行業衝突。委員會還建議明確國家海洋空間規劃的導向作用,統一數據共享,避免監測系統重複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