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長梁三光10月26日上午代表政府向國會提交《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草案共6章128條,規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措施,核心變化包括提高罰款上限、延長處罰時效、增設強制措施,以及調整部分行政處理權限。
根據草案,個人罰款上限擬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提高至30億越南盾;行政處罰時效擬從現行1年延長至2年,部分領域延長至3年。草案還允許對通過技術手段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製作筆錄直接處罰,並放寬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條件。
強制措施方面,政府建議新增限制出境、查封機關及生產經營服務場所或場所部分區域、停止供電供水、暫停車輛登記檢驗和駕駛執照核發、停止互聯網和電信及數字基礎設施服務或採取技術阻斷措施。草案同時補充適用原則和條件,要求確保人權和公民權利,不影響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個人和組織。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指出,將處罰時效延長至3年(若由訴訟機關移送可延至4年),與刑法中輕微犯罪5年追訴時效的差距縮小,可能模糊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使違法者面臨更重的法律責任,需極為慎重考慮。對於提高罰款上限,該委員會認為過高罰款雖具威懾力,但可能超出個人和企業實際財務能力,難以發揮效果,建議更多采用補救措施、附加處罰(剝奪許可證使用權、暫停活動等)並參考外國經驗。
對於新增強制措施,法律與司法委員會認為,要求停止供電、互聯網、電信和數字基礎設施服務或實施技術阻斷,目的更偏向制止違法行為,與執行處罰決定的強制性質不完全吻合;暫停車輛登記檢驗和駕駛執照核發僅針對車輛財產,而非具體化到違法行為人,建議繼續審查調整以確保適當可行。
草案另經有權機關同意,擬將強制戒毒、送入強制教育機構的行政處理決定權限從區域人民法院轉交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該內容已由政府報告並徵求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