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上午在會場討論《計量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多名代表在發言中把焦點放在水費賬單異常上漲時居民能否核查計量數據、能否拿回多收費用,要求草案把數據查閱權與供水單位的主動排查責任銜接起來。
來自清化的代表裴文勇表示,居民應當能夠核驗計量結果,並在被多收費時獲得退還。他說,水費賬單異常上漲時,居民需要知道期初、期末讀數,抄表時間以及水錶檢定狀態;賬單上一個彙總數字不足以對照。他建議明確規定居民查閱、提取與交易相關計量數據的權利,以及服務提供方作出解釋的責任和答覆期限,並確保不使用智能手機的人也能獲得查詢協助。
裴文勇還提出,數據被調整時必須留下可核查的記錄;一旦確認計量錯誤導致多收費,服務提供方應主動排查受影響客戶,告知計算方式,並在明確期限內退款。他認為需要確定受理和跟蹤整改的牽頭單位,直到問題處理完畢,並把處理結果告知居民,避免出現已發現錯誤卻仍要花很長時間才能追回錢款的情況。他提到《電力法》第48條第1款c項已規定,居民用電多收須連利息一併退還或協商在後續賬單中抵扣,建議第52條與專門領域規定相銜接。
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則要求釐清:當確認某一共性錯誤可能影響多筆交易時,誰有責任主動、完整地排查所有受同一錯誤影響的交易。她以軟件版本存在計量偏差為例說,更新軟件可以阻止偏差繼續發生,但要處理此前交易,還須確定哪些設備使用過該版本、使用時長以及哪些交易實際受影響;如果只處理已提出請求的客戶,排查可能覆蓋不到尚不知情、未反映情況的受影響者。她建議在第38條關於使用計量器具的組織和個人義務中,補充主動排查原則,並規定相關主體的配合責任,同時為這一責任設定具體邊界,確保排查所需數據得以保存並可核查。
據建設報報道,多數發言代表同意修法的必要性,同時建議起草機構吸收意見、完善草案,使其進入實際生活後具備可操作性。起草機構在第311號報告中已就確定受影響者範圍和退還多收款項作出說明,提出的措施包括消費者提取數據的權利、接收反映的渠道以及使用檢查和處理違規的結果;阮氏越娥認為這些措施必要,但單個客戶要求數據的權利與主動排查受影響交易的義務之間需要更清晰的連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