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10月26日上午繼續進行,公安部長梁三光大將受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五項法律草案,其中包括《消防、救援法》修訂草案和《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修訂草案。這兩項草案涉及消防行政審批精簡和武器管理權限調整,是當天會議審議的重點內容之一。
根據梁三光向國會所作說明,消防法修訂草案對現行法律的12個條款作出修改補充。草案取消消防驗收前置檢查程序,改為由投資方、工程業主和交通工具業主在驗收後接受事後檢查,並結合對其遵守消防驗收規定情況的執法檢查。草案還取消消防器材、救援設備及防火阻燃材料、構件在上市流通前的許可程序,轉由產品質量法規進行管理。此外,草案對若干技術條款作出修改,以與相關法律保持一致。
武器管理法修訂草案則對現行法律的14個條款作出修改補充。草案將公安部管理範圍內的軍用武器、爆炸物、輔助工具及相關許可證、證明書的回收權限下放,具體由公安部長以通知形式規定,並全面下放給社會治安行政管理警察局執行。草案同時取消輔助工具經營許可證的核發、補發和回收手續,取消組織、企業須持有輔助工具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的條件,並簡化軍用武器、體育武器和輔助工具配備的檔案手續,明確工業爆炸物進出口許可證的檔案程序,縮短爆炸物前體經營許可證及進出口許可證的辦理時間。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黎晉到在提交審查報告時表示,該委員會基本贊同草案規定,但建議明確投資方、工程業主和交通工具業主的責任,並明確設施負責人、戶主和交通工具業主在遵守消防設計審定內容、維持已投入使用工程和交通工具消防要求方面的責任。委員會還要求明確決定將交通工具投入使用的主體,並規定該主體的法律責任。目前草案仍在國會審議階段,尚未付諸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