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上午在會場聽取《電子身份識別與驗證法》草案的呈文和審查報告。受政府總理委託,公安部長梁三光介紹草案共8章46條,聚焦電子身份識別對象、識別模式、識別與驗證系統、驗證對象和模式、相關服務以及外國電子身份互認原則等六組內容。

草案將電子身份識別對象分為五類:機關、組織和個人;產品、商品、實物資產及其他物質對象;數據庫、數據文件、圖像、聲音、視頻、應用、軟件及數字服務;事件、交易、行為;地點和空間。草案同時規定,軍事、國防和機要領域的識別與驗證由政府另行規定。

在驗證環節,草案設立集中驗證、中介驗證和獨立驗證三種模式,並要求對部分領域數字平臺上的交易強制關聯和驗證電子身份,以確認交易主體身份。草案還規定數據採集最小化原則,禁止使用偽造生物特徵、技術生成虛假圖像或其他技術欺詐手段建立、偽造電子身份,並要求全過程記錄、留痕、追溯和問責。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黎晉到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同意頒佈該法的必要性,基本同意第7條關於識別對象的規定,認為將識別範圍擴展至物質實體和非物質對象符合趨勢。但部分意見認為該條規定的識別對象範圍過寬,建議縮小範圍或明確區分強制類和鼓勵類目錄。委員會還建議考慮對數據文件、應用、事件、行為等非物質對象進行識別的可行性,並評估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識別對象信息洩露風險。

關於電子身份和識別碼規定,委員會基本同意,但部分意見認為由專業機構或服務提供組織自行決定採集哪些信息字段可能導致濫用和侵犯隱私。委員會建議補充允許採集的信息字段框架,由政府規定字段限制、頒佈技術標準框架並貫徹最小化採集原則。對於電子身份關聯,部分意見建議僅對專業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關聯的交易實施強制關聯,確保必要性與管理目的、使用目的及交易風險程度相稱。

在服務提供方面,委員會同意社會化政策,允許具備條件的組織參與提供服務,但部分意見建議國家頒佈最低技術標準和統一數據標準,避免分散、不集中和不協調的投資。委員會還建議補充服務提供組織在數據洩露或識別驗證錯誤時的法律責任和賠償機制具體規定,並審查數據開發利用費用,確保與《數據法》《費用和規費法》統一、不重複,合理計算民眾和企業的費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