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上午舉行分組討論,審議《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和《消防與救援法》兩項修訂草案。討論焦點集中在消防驗收制度由專業機構前置檢查轉向業主自驗收、自擔責後,如何避免驗收流於形式並確保使用期間持續安全。
廣寧省代表阮氏秋河(Nguyễn Thị Thu Hà)基本同意取消專業管理機構的消防驗收檢查程序,認為這是從“事前檢查”轉向“事後檢查”的根本性轉變,可顯著減少時間和成本。但她指出,草案規定工程、車輛在業主完成消防驗收後即可投入使用,容易被理解為只需一份驗收記錄;草案也未明確投資方、施工方、監理方和運營方各自的責任。
阮氏秋河特別提到,草案在禁止行為條款中刪去了“消防驗收檢查結果”的表述,卻未補充業主自驗收過程中偽造、篡改驗收檔案等行為。她建議規定工程、車輛只有在驗收並符合已審定設計的安全要求後方可投用,由政府具體規定各主體職責,並增列禁止偽造、篡改驗收檔案及使用假憑證的條款。
關於事後檢查和消防數據庫,阮氏秋河提醒,轉向事後檢查後管理機構工作量將大幅增加,而草案尚未明確如何掌握工程投用情況、如何選擇檢查對象,也未劃分公安、建設專業機構、登記檢驗單位和鄉級人委會的檢查內容。她建議按風險等級實施事後檢查,優先高風險、人員密集、自救能力有限的工程,並要求業主以自報方式將驗收信息錄入數據庫,作為跟蹤檢查依據。
峴港市代表阮春嚴(Nguyễn Xuân Nghiêm)認為,本次修法最重要的是為企業與民眾建立通暢管理機制,同時不留下風險控制空白。他指出,一次性驗收不等於整個使用期安全,實踐中不少工程驗收後擅自改變功能、擴建、封堵逃生通道、不維護設備或改動電氣系統,顯著推高火災風險。他建議研究按工程類型和規模確定風險等級,明確哪些須事前檢查、哪些可事後檢查,尤其關注居民密集場所。
阮春嚴還就消防分級分權指出,只有配套人力、經費、裝備和專業能力,分權才有效;山區、農村和居民分散地區水源、通信和本地力量條件不均,規定應明確各級責任和保障機制,不降低安全標準但須考慮具體地區條件。他建議起草機構仔細審查過渡條款,預判在建工程、驗收後改變功能、運營單位變更、輔助工具經營企業停業但仍有庫存等情形,確保法律生效後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