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上午就《消防與救援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根據政府提交的草案,現行法律規定的消防驗收檢查程序將被取消,改為由主管部門對投資方、工程業主或交通工具所有者執行消防驗收規定的情況進行事後檢查,並結合定期檢查。公安部長梁三光在討論中表示,此次修訂主要聚焦於削減和簡化行政手續與經營投資條件,最高目標是便利民眾和企業。
梁三光解釋,取消消防驗收檢查程序的建議源於實踐要求,且政府自7月1日起生效的一項法令已先行取消該程序。他指出,消防驗收的實質是監督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而在驗收之前已有設計審定這一重要環節,消防警察部隊未必具備足夠專業能力對專家設計進行全面複審,尤其是對綜合體項目。他強調,取消該程序不會降低管理效果或機構責任,草案已補充規定將定期檢查與對設計審定、驗收執行情況的檢查相結合,事後監管不會放鬆。
草案同時調整了責任歸屬。根據修訂方向,投資方、工程業主和交通工具所有者只有在按照已審定設計完成消防驗收後,方可將工程或交通工具投入開發使用,並須對技術標準、審定、施工、施工監理和驗收承擔全面責任。梁三光表示,舊規定下消防警察完成審定驗收後須對工程消防安全負責,而新規將緊密綁定業主責任,有望帶來更好的消防效果。
此外,草案擬取消消防、救援設備及防火阻燃材料、構件在上市流通前的許可程序,轉由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管理。梁三光稱,這不會降低國家管理責任或效果,草案明確規定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須對產品質量及生產經營中技術標準規範的適用承擔全面責任,並須在消防救援設備上市前強制申報信息。他認為,這一規定有利於檢查和事後監管,生產經營者須承擔主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