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建議將個人罰款上限從10億越南盾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罰款上限從20億越南盾提高至30億越南盾,最低罰款額維持不變。草案明確上述上限為一般性最高限額,不意味著所有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都會提高。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在審查草案時建議,應考慮違法者的財務承受能力,避免規定過高罰款卻難以執行。國會預計於11月4日舉行全體會議討論該草案。
10月26日下午,國會代表在小組討論中就該草案提出意見。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阮長江表示,罰款應足以起到威懾作用,但也需與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過錯相適應。他認為,現行法律按領域規定最高罰款額,具體行為的罰款額由政府法令規定,建議在法律中補充確定罰款額的原則,作為政府制定處罰措施的依據。對於故意行為,如為增重而在飼料中添加違禁物質或酒後駕駛,應嚴厲處罰;但對於因疏忽或基礎設施條件導致的輕微交通違法,如限速40公里路段無意開到45公里、因大型車輛遮擋而誤闖紅燈,應考慮與故意行為區別對待。他建議對主要因過失造成的行為可按最高罰款額的一半處罰,故意行為仍須嚴懲。
廣治省廣治坊人民議會主席阮慶武建議,在制定罰款額時考慮居民收入和繳納能力。他引用計算稱,目前摩托車闖紅燈一次罰款約相當於越南人均月收入的83%,是最低收入20%群體月收入的兩倍多。他認為高額罰款有威懾作用,但也需確保違法者有能力執行,避免因罰款過高而將車輛棄置在暫扣場。他建議擴大減輕情節,補充首次違法且未造成後果的情形,並考慮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少數民族和山區、邊境、海島居民的情況。他還建議研究允許在有兩項以上減輕情節時適用低於最低罰款額的處罰,並參考馬來西亞經驗,對提前繳納罰款給予減免,如15天內繳納減免50%,第16至30天繳納減免33%。
林同省公安廳副廳長黃玉廉代表認為,應維持足以威懾的罰款額以提高守法意識。他表示,此前大幅提高交通罰款曾引發反應,但民眾在知曉禁止行為後應有責任遵守,這一原則也適用於其他領域,如在禁菸場所吸菸。對於將個人罰款上限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提高至30億越南盾的建議,他強調這是上限,不意味著所有違法行為都會提高罰款。提高上限旨在為處理嚴重違法、可能帶來巨大非法利益的行為提供依據,特別是在環境、食品安全和產品質量領域。他提到假冒偽劣商品情況仍復雜,需要足夠強的處罰措施。但在規定具體行為罰款額時,起草機關須依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後果,確保處罰相適應、可行,並與《刑法》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