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国会提交《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建议将个人罚款上限从10亿越南盾提高至15亿越南盾,组织罚款上限从20亿越南盾提高至30亿越南盾,最低罚款额维持不变。草案明确上述上限为一般性最高限额,不意味着所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都会提高。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在审查草案时建议,应考虑违法者的财务承受能力,避免规定过高罚款却难以执行。国会预计于11月4日举行全体会议讨论该草案。
10月26日下午,国会代表在小组讨论中就该草案提出意见。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阮长江表示,罚款应足以起到威慑作用,但也需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过错相适应。他认为,现行法律按领域规定最高罚款额,具体行为的罚款额由政府法令规定,建议在法律中补充确定罚款额的原则,作为政府制定处罚措施的依据。对于故意行为,如为增重而在饲料中添加违禁物质或酒后驾驶,应严厉处罚;但对于因疏忽或基础设施条件导致的轻微交通违法,如限速40公里路段无意开到45公里、因大型车辆遮挡而误闯红灯,应考虑与故意行为区别对待。他建议对主要因过失造成的行为可按最高罚款额的一半处罚,故意行为仍须严惩。
广治省广治坊人民议会主席阮庆武建议,在制定罚款额时考虑居民收入和缴纳能力。他引用计算称,目前摩托车闯红灯一次罚款约相当于越南人均月收入的83%,是最低收入20%群体月收入的两倍多。他认为高额罚款有威慑作用,但也需确保违法者有能力执行,避免因罚款过高而将车辆弃置在暂扣场。他建议扩大减轻情节,补充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后果的情形,并考虑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少数民族和山区、边境、海岛居民的情况。他还建议研究允许在有两项以上减轻情节时适用低于最低罚款额的处罚,并参考马来西亚经验,对提前缴纳罚款给予减免,如15天内缴纳减免50%,第16至30天缴纳减免33%。
林同省公安厅副厅长黄玉廉代表认为,应维持足以威慑的罚款额以提高守法意识。他表示,此前大幅提高交通罚款曾引发反应,但民众在知晓禁止行为后应有责任遵守,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在禁烟场所吸烟。对于将个人罚款上限提高至15亿越南盾、组织提高至30亿越南盾的建议,他强调这是上限,不意味着所有违法行为都会提高罚款。提高上限旨在为处理严重违法、可能带来巨大非法利益的行为提供依据,特别是在环境、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领域。他提到假冒伪劣商品情况仍复杂,需要足够强的处罚措施。但在规定具体行为罚款额时,起草机关须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确保处罚相适应、可行,并与《刑法》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