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慶和省A2監獄(隸屬公安部)四名囚犯於10月21日下午約15時從第一分監區脫逃。四人中,黎文強(1994年生,富壽省人)已於10月24日凌晨在慶和省南慶永鄉路段的一輛客車上被交警發現並逮捕。截至10月26日,其餘三人——胡文情(2002年生,嘉萊省人)、武黃維(1999年生,嘉萊省人)和呂文全(1995年生,清化省人)——仍在逃。
據先鋒報報道,四名逃犯原判刑期均較長:胡文情因“非法買賣毒品”和“殺人”兩罪被判20年;武黃維因“非法買賣毒品”被判20年;黎文強因“盜竊財產”和“非法儲存毒品”兩罪被判10年;呂文全因“殺人”被判20年。
10月26日,原得樂省律師團團長謝光宋律師就逃犯親屬應如何應對接受先鋒報採訪。他表示,若親屬明知逃犯在家而予以窩藏、不向職能機關報告,可能依據《刑法》第389條被考慮以“窩藏罪”追究,該罪設有6個月至5年、2年至7年兩個量刑檔次。
謝光宋進一步說明,對於逃犯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若僅實施“不告發犯罪”行為,依據《刑法》第19條第2款,不承擔“不告發犯罪”的刑事責任;但若滿足第389條規定的條件,仍可能因“窩藏罪”被處理。其他人員若明確知道逃犯藏身地點而不告發,則觸犯《刑法》第390條“不告發犯罪”罪。
謝光宋建議,親屬見到逃犯回家時,可先提供一頓飯,隨後動員、鼓勵其投案自首,這些活動應儘量簡短,並立即將逃犯帶至最近的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機關報到。他還指出,逃犯自首後仍將因“脫逃罪”依《刑法》第386條被處理,但審判委員會可視情節予以寬大;若多人合謀分工脫逃,可能被認定為“有組織”而適用第386條第2款,刑期為3年至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