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上午分組討論《消防、救援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焦點集中在消防管理由事前檢查轉向事後監管後,如何劃分驗收責任、避免安全把關落空。多名代表提出,管理方式可以調整,但防止火災爆炸風險的要求不能因此放鬆。

胡志明市國會代表武黃銀建議,法律應完整設計驗收質量保障機制:工程只有在完成驗收、並得出符合已審定消防設計安全要求的結論後,才能投入使用。她還提出,須明確參與驗收各方的責任,包括投資方、施工承包商、監理諮詢單位和檢測試驗單位。

諒山省國會代表阮登恩主張按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對工程分類,適用相應檢查機制,人員密集、火災爆炸風險高的工程應受到更嚴格管控。他認為草案應具體規定事後監管權限、工程投入使用條件以及違規處理措施,並強調轉向事後監管不應被理解為在缺乏有效監督機制的情況下,把責任從管理部門推給投資方。

討論中,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蘇林提醒,取消國家機關的消防驗收檢查程序,不等於取消投資方、所有者在工程和車輛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責任。他指出,設計經過審定並不等於施工一定符合設計、運營一定安全。

另有代表提出,草案應完善工程管理、運營單位在投入使用前保障消防安全條件的責任,並具體規定地方在支持、指導民眾自行驗收方面的職責,使規定從一開始就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