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公安局已對10名嫌疑人提起公訴,指控其犯有“偽造機關、組織印章及文件”罪,涉案假文憑、假證書近1500份。10名嫌疑人中包括兩名大學女講師:47歲的Đỗ Hạnh Dung,住河內紙橋郡;41歲的Trần Thị Thoa,住廣寧省汪秘市。

河內市公安局表示,買賣和使用假文憑、假證書不僅嚴重違反法律,還破壞招聘和就業中的公平,拉低勞動力隊伍質量,並帶來多種社會後果。調查顯示,部分私立幼兒園曾用假文憑為缺乏專業背景、未受過培訓的人員補齊檔案和合同,這可能給兒童帶來安全和暴力風險,並影響兒童成長。

調查還指向招聘單位在審核、評估和錄用環節的疏漏,以及事後核查工作鬆懈。河內市公安局建議各機關、單位和企業收緊檔案審定流程,加強對文憑、證書的檢查與核實,同時提醒民眾不要參與買賣或使用假證件。

從法律角度看,河內市律師團律師Trần Thị Thanh Lam表示,購買假文憑以“合法化”學歷的人,可能視具體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紀律處分。她援引《刑法》第341條指出,偽造或使用機關、組織假材料實施違法行為,可處3000萬至1億越南盾罰金、最長3年非監禁改造,或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有加重情節的可判至7年。

這名律師同時說明,若只是購買並存放假文憑、尚未使用,也未參與偽造,僅憑這一行為尚不足以按第341條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也未對單純購買假文憑單設行政處罰。她表示,學生、學員可能依學校規章被紀律處理;若購買者有組織、教唆或協助偽造的行為,即使尚未使用文憑,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勞動關係中,這名律師指出,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提供不實信息、影響錄用或工作質量的,用人單位可依《勞動法》第36條第1款第g項單方解除合同,但須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或請求法院依第49條、第51條宣告合同因欺詐無效。對於幹部、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以不合法文憑申報錄用、規劃或任命檔案屬嚴重違反公職義務,可依相關政令受到撤職、強制離職等處分。

河內市律師團律師Bùi Thị Ngọc Huyền則從追回待遇的角度提出,使用假文憑騙取合同、薪酬和晉升的,勞動合同可因用人單位受欺詐而無效,雙方應返還已收受的財物,使用假文憑者須離職並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她建議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旦發現以假文憑簽約,須退還工作期間領取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其他款項。

兩名律師都主張從使用端加強核查。Thanh Lam認為,文憑審定不只是內部管理,也是機關、組織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法律責任,核查不應停留在證書外觀,必要時應與發證機關或相關數據庫比對。Ngọc Huyền提出,教育機構可公開所發文憑名單,含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和文憑編號,供用人單位主動核驗;國家機構可在VNeID個人賬戶中集成文憑編號,由發證機構直接錄入,並定期對已錄用勞動者發函向發證學校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