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7日下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及配套施行決議草案,電子訴訟相關規定成為多名代表集中發言的內容。草案擬將電子訴訟確立為在數字環境中組織和實施訴訟活動的一種方式,而非僅把紙質卷宗換成電子文件。

胡志明市代表黎明東(Lê Văn Đông)在會上表示,電子訴訟是對政治局關於科技發展、創新和國家數字化轉型突破的第57-NQ/TW號決議的具體制度化,目標是讓刑事案件處理更快、更嚴密、更透明。他稱草案明確電子訴訟活動具有法律效力,須遵守程序並保障合法性、可驗證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和數據安全,且不得限制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草案同時預設了系統故障或某項訴訟活動暫時無法以電子方式實施時的處理方案,要求主管機關改用其他方式,以免影響訴訟期限和參與人的權利。黎明東建議儘早打通偵查機關、檢察院、法院及相關機構之間的數據互聯,並由中央機關儘快出臺數據保管、保密存檔、電子表單標準化、卷宗移交流程、身份驗證和故障處理等指引。

峴港市代表阮飛雄(Nguyễn Phi Hùng)認為電子訴訟是必要的技術突破,但提醒須關注弱勢群體:貧困家庭、殘疾人、特別困難地區的少數民族以及無技術條件的在押人員,應允許選擇傳統訴訟方式。他還對草案中“電子訴訟文書錄入系統即視為送達完成”的規定提出修改意見,主張以系統記錄收件人已訪問的時間為準;若未訪問,則自系統有效通知起24小時後計算,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在會上作說明時表示,起草機關將充分吸收意見,繼續審查完善草案,確保同步、嚴密、可行並符合實踐要求。他稱完善政策須在打擊犯罪、提高處理效率與人道政策、鼓勵犯罪人主動補救後果之間保持協調,同時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當天上午,國會還就《刑法(修訂)草案》及配套決議草案進行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