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消防與救援警察局(Cục Cảnh sát PCCC&CNCH)10月27日表示,公安部已提議取消由專業管理機構對消防驗收工作實施的檢查程序。該局稱,這是消防國家管理方式調整中的一項變化,目標是減少不必要環節、增強企業主動性,並明確投資人和參建單位的責任。
此前流程是:投資人自行組織消防驗收後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再檢查其驗收結果,評估自驗是否遵守消防法規。該局承認,這一檢查程序可能增加準備材料、配合檢查和完善相關要求的時間。取消後,投資人可主動安排驗收計劃與資源,按工程實際進度完成驗收,前提是滿足消防法律要求。
按照新安排,投資人只需自行組織完成消防各分項驗收,並對驗收結果承擔全面法律責任。自驗時須評估施工是否完全符合已批准的設計文件;如有施工差異,應依據標準規範編制調整設計文件,進行消防審查,再組織施工、監理和驗收。投資人及相關承包商按分項、階段和工程組織驗收。
驗收合格後,投資人須在工程投入運行前,向消防管理部門發送書面通知,或在消防數據庫申報已組織驗收。驗收結果須以文件材料體現並留存現場,供國家管理機構在必要時開展事後檢查。消防與救援警察局強調,取消該行政程序意味著管理方式從“事前檢查”轉為“事後檢查”。
為便利投資人自驗,公安部已指示消防與救援警察局發佈自驗指導文件。該文件按“手把手、照做即可”思路編寫,附有表格用於記錄驗收過程中的檢查評估結果,投資人可結合自身規模、性質和特點研究使用。該局稱,這將減少行政工作量、優化企業資源、節省專門用於驗收檢查程序的文件編製成本,並減少企業與國家管理機構的協調時間。
該局還表示,縮短行政流程有助於降低工程因等待完成行政程序而延遲投運的風險。對生產經營企業而言,這有利於管理投資進度、有效使用資金,並在滿足規定條件後儘早投運;對規模大、技術分項多、承包商多的項目,投資人按分項和階段主動組織驗收,可提高調度、協調和質量控制的靈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