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10月27日下午就《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舉行新聞發佈會,衛生部長陶紅蘭、常務副部長武孟河及器官移植領域專家出席。草案擬允許18歲以下人員在取得其代表書面同意後登記捐獻意願,這一內容在徵求意見階段引發爭議,尤其是有消息稱起草機構曾就相關內容徵求7歲兒童意見之後。

武孟河在發佈會上表示,草案的核心是“兒童權利至上”,未成年人登記捐獻意願“不等於具備捐獻條件”。他說,18歲以下人員在生前“只能捐獻可再生組織(主要是造血幹細胞)”,且須獲得完整信息、“自願且不被強迫捐獻組織”。草案禁止在18歲以下人員生前摘取其身體器官,僅在死亡後(經獨立專業委員會判定腦死亡或循環死亡)、生前已登記或有捐獻意願並獲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摘取組織或器官。

針對活體捐獻,草案要求取得兒童本人及父母或當然監護人的同意,並將範圍限定為:15至18歲人員可向家庭成員捐獻可再生組織;15歲以下人員可向父母、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衛生部表示將繼續研究把範圍收窄至僅限親兄弟姐妹。武孟河強調,兒童在任何情況、任何時間表示反對,都將被尊重和記錄。草案還補充禁止利用監護、收養關係摘取未成年人組織器官,禁止製造胚胎以獲取細胞,禁止從胎兒摘取組織器官,以及禁止組織安排越南人到境外違規捐獻、移植器官等行為。

支持擴大來源的醫生從臨床角度提出理由。胡志明市醫藥大學醫院副院長阮黃定介紹了一名等待心臟移植的女童情況,稱過去半年她昏厥三次,醫生無法把成人的心臟切小或從活體捐獻者取心,若法律允許在嚴格保護條件下對18歲以下腦死亡者捐獻器官,將為等待移植的患兒增加機會。越南友誼醫院院長楊德雄表示,曾有一名接近18歲的患者腦死亡、家屬同意捐獻,但法律不允許摘取,同一時間另一名兒童正靠體外膜肺氧合維持生命、等待心臟移植。

對於向7歲兒童徵求意見引發的爭議,原衛生部法制司司長阮輝光表示,徵求意見應針對正確對象、正確內容並採用適合各年齡段的方法,避免流於形式;兒童參與意見符合《兒童法》精神,但須明確徵求哪一群體、什麼內容、用什麼方法,而不是以運動方式徵求全部兒童意見。越南兒童權利保護協會副主席鄧華南認為,應區分兩件事:制定政策法律時徵求兒童意見是起草機構的責任;而在兒童組織器官捐獻問題上,兒童本人意見是必要條件但非充分條件,還需獨立專業委員會的參與,並按規定考慮父母或監護人意見。

陶紅蘭在發佈會上說,器官捐獻應基於自願、動員和分享精神,而非強迫。她表示草案的總體精神是對挽救更多患者和兒童“開放”,同時在條件、禁止性條款和適用對象上“嚴格”,這是立法的兩項核心原則。她還對社交媒體上有關草案的不實信息和負面評論表示遺憾,稱不準確的解讀和推測已導致部分民眾撤回器官捐獻登記,而最終可能因此受損的正是日夜等待移植機會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