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正在修訂《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草案提出對未滿18歲者的活體捐獻與身後捐獻分別設定條件。衛生部10月27日下午在部長陶紅蘭主持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了相關內容,草案目前仍處徵求意見和修法過程中,尚未生效。

根據常務副部長武孟河在發佈會上介紹的草案,未滿18歲的活體者不得被摘取腎臟、肝臟、心臟、肺或任何健康器官用於移植。唯一被考慮的情形是捐獻再生組織,例如骨髓或外周血造血幹細胞,且須在沒有合適成年捐獻者、用於治療親屬時方可進行。草案規定,15歲至未滿18歲者只能向家庭成員捐獻再生組織;未滿15歲者只能向父母、親兄弟姐妹捐獻。捐獻者須身體健康、接受獨立諮詢,並取得未成年人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對於未滿18歲者身後捐獻組織或器官,草案提出須由獨立專業委員會按專業標準確認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方可實施,直接參與治療、動員捐獻或參與摘取移植的人員不得進入該委員會。捐獻還須有生前的登記或意願,並按規定取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草案同時擬禁止買賣、強迫、竊取、居間介紹人體組織器官,以及利用監護或收養關係摘取兒童組織器官,並提出身份核驗、獨立評估和國家統一調配等措施。

發佈會上,多名醫院負責人以臨床數據說明兒童器官來源緊張。越德友誼醫院院長楊德雄表示,腦死亡者捐獻的器官仍然很少,該院每年有數千例腦死亡但家屬不同意捐獻的情況;他主張立法明確擴大腦死亡、循環死亡者捐獻的機會,同時強調嚴禁從活體未成年人身上摘取健康器官。胡志明市醫藥大學醫院副院長阮黃定介紹,該院已完成57例兒童肝移植,其中50例肝臟來自活體捐獻者,多為父母,7例來自腦死亡者;他認為若法律在嚴格保護條件下允許未成年人腦死亡後捐獻,將為等待移植的患兒增加機會。

中央兒童醫院院長陳明典表示,造血幹細胞移植可幫助部分重型地中海貧血患兒減少或擺脫輸血依賴,但捐獻須滿足專業條件並保障捐獻兒童安全;骨髓移植中血緣關係並不等於一定相合,捐獻者與接受者術前需進行人類白細胞抗原(HLA)配型評估。世界衛生組織駐越南代表安吉拉·普拉特認為,未成年人組織器官捐獻是敏感問題,需在倫理和嚴格法律規定基礎上審慎考慮,並強調建立公平、透明的捐獻與移植體系。

越南2006年頒佈的上述法律為器官移植提供了法律框架。衛生部在發佈會上給出的數據顯示,自1992年首例移植至2026年3月,全國共完成11187例移植;每年估計需為兒童實施約55例肝移植和60例腎移植,約200名患兒正在等待肝移植,而兒童移植手術目前僅滿足約30%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