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在會場討論《住房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在發言中把討論重點放在住房供應結構與居民實際支付能力上,認為修訂該法不僅涉及住房管理與開發,也直接影響房地產市場、土地資源使用和社會保障政策。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Nguyễn Ngọc Sơn)提出,住房領域的核心問題不只是缺房,還在於產品結構失衡和居民難以負擔。他說,一些地區商業住房項目售價遠超多數勞動者的支付能力,而價格合適的住房、社會住房和長期租賃住房需求仍然很大。他建議補充原則,依據收入、支付能力、租房與購房需求、人口變動、勞動力市場及基礎設施承載能力來確定住房發展需求和結構。

阮玉山還提出,省級住房發展計劃應評估不同居民群體的支付能力,並建立對社會住房、租賃住房等指標落實情況的跟蹤評估機制,而不是隻統計建築面積或建成套數。就社會住房的購買、租購條件,他認為由政府規定住房和收入條件有必要,但法律應確立與當地實際收入、物價、生活成本和支付能力掛鉤的收入認定原則。他特別提到應更多關注城市中低收入勞動者、年輕幹部公務員、工人等群體。

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認為草案方向正確,但不少重要承諾仍交由法令規定,建議把最低限度的原則寫入法律。他表示,法律成效不應只用獲批項目數量衡量,還應看實際租到住房的人數、房租佔收入的比例,以及勞動者能否在工作地附近安全穩定居住。

針對草案第43條,阮武忠建議嚴格規定租金協商原則,避免租金超出居民支付能力。草案允許投資方在省級規定的價格框架內協商租金,並計入投資、運營成本和合理利潤;他提出,若不區分國家已支持的費用、共用基礎設施費用和商業經營部分,租戶可能為同一筆費用支付兩次。他還援引第425號報告說,租金確定、調整的原則和方法將在法令中進一步明確,但主張法律應直接規定計入租金的費用種類、應扣除的優惠、價格公開與審計方式、租金調整上限及提前通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