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在主席陳清敏主持下舉行全體會議,討論《住房法》修訂草案,建設部長將在會上就議員提出的問題作說明。會議焦點之一是公寓用於出租住宿應如何管理,以及租賃住房在住房政策中的定位。
安江省議員張胡海提出,公寓用於出租住宿應實行有條件允許,而非全面禁止或放任不管。他認為,國際上出租多餘住房已相當普遍,難以用絕對禁令阻止,關鍵在於建立合適的管理機制,既尊重業主合法開發財產的權利,也保障社區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質量。他建議草案補充消防、治安秩序、住宿申報以及業主和運營管理單位責任等原則,具體條件可由政府規定。
張胡海還要求進一步明確租賃住房政策。草案區分商業住房、租賃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但他認為租賃住房、社會住房與政策性住房之間的關係需要更清晰。若優惠、投資條件和開發商權利差異不明顯,企業難以核算效益,缺乏長期投資動力。他建議將租賃住房確定為一個政策支柱,配套信貸、土地獲取和稅收優惠,並在確定租金時平衡租戶支付能力與投資者合理回報。
廣治省議員阮慶武要求明確開發商為購房者提交產權證申請材料的時限。他表示,現行法律規定開發商須在交房後50天內提交材料,但本次討論的兩份草案已不再保留這一時限。他以胡志明市計劃2026年解決60個項目約6.8萬套住房的產權證問題、力爭發放6.12萬本產權證為例,指出即便有50天規定,遲發產權證仍長期存在。他建議在草案第27條第2款e項寫明開發商須在交房後不超過50天內提交材料,若延誤造成損失須依法賠償。
海防市議員阮玉山認為,當前住房市場的問題不僅是供給不足,還在於產品結構與居民支付能力失衡。商業住房價格遠超多數勞動者承受能力,而社會住房、價格合適住房和長期租賃住房需求仍然很大。他建議住房發展應依據收入、支付能力、租購需求、人口變動、勞動力市場及基礎設施承載能力,並建立監測評估機制,而非只關注建成套數或總面積。
阮玉山還就租賃住房政策提出,應明確住房基金運作、資金資產管理及監督機制。由基金資金投資的住房,其租金需在保全公共資源與實現社會保障目標之間協調;若機械按足額計算投資、維護、稅費成本,租金可能超出受助群體支付能力。他建議補充與受益者支付能力相適應的租金確定原則,並建立透明的成本支持機制,同時將開發商優惠政策與維持租賃用途的責任掛鉤,防止借優惠之名變相開發商業房地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