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在第252/2026/NĐ-CP號議定中明確了暫緩出境的具體情形,以細化《稅務管理法》的實施。根據人民報梳理的內容,從事經營的個人和經營戶欠稅金額達5000萬越盾以上且逾期繳納滿120天,將被列入暫緩出境範圍;企業、合作社及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則適用5億越盾以上、逾期滿120天的門檻。

議定還針對稅務登記狀態為“06”的納稅人作出安排,即稅務機關已通知其不在登記地址經營的情形。這類對象包括經營個人、經營戶以及企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和受益所有人。自稅務機關發出通知之日起120天內,若納稅人未辦理恢復或終止稅務登記號的程序,將面臨暫緩出境。

在程序上,對狀態“06”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通知其不在登記地址經營滿90天后,若仍未辦理恢復或終止稅務登記號手續,會先發出“將被暫緩出境”的通知;再經30天仍未辦理,才正式通知暫緩出境。這意味著納稅人有120天時間完成相關手續。對正在經營、暫停經營或等待解散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會在正式通知暫緩出境前30天,將通知發送至其電子稅務交易賬戶並在稅務部門網站公開;30天期滿仍未將欠稅降至規定門檻以下,即發出暫緩出境通知。

對外國人和定居國外的越南人,議定規定,外國人有逾期欠稅且未完成納稅義務的,以及越南人出境定居或定居國外的越南人在出境前有未結清稅款的,須先履行納稅義務。納稅人可通過eTax Mobile應用或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繳稅;欠稅降至規定門檻以下後,稅務系統會發出取消暫緩出境的通知,並在約3至5分鐘內將信息傳送至出入境管理機構系統,後者在收到通知後立即解除暫緩出境。

人民報的報道建議納稅人主動在電子稅務交易賬戶上查看通知和納稅義務狀態,按時繳稅並核對欠稅,維持在登記地址的經營狀態,登記信息變更時及時更新。若已不再經營,應主動辦理恢復或終止稅務登記號手續;收到通知後應聯繫直接管理的稅務機關獲取具體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