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法》修訂草案,草案中涉及未滿18歲人群的條款在校園徵求意見環節引發爭議。國會代表阮氏越娥(Nguyễn Thị Việt Nga)表示,必須區分“為制定法律徵求意見”與“登記捐獻組織、器官”兩件事,二者性質和法律後果不同。她認為,把兩者混為一談,或編造“摘取兒童器官”的說法,可能加重家長焦慮,並影響等待移植患者的救治機會。
阮氏越娥是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委員、海防市代表團代表。她提出,應公開徵求意見的依據、內容和流程,明確說明諮詢問卷不具有捐獻登記效力,並完整說明未滿18歲人群的相關規定,區分生前捐獻可再生組織與死後捐獻器官。她同時提到,草案第6條禁止盜竊、強迫捐獻、買賣人體組織器官,以及故意篡改腦死亡、循環死亡判定結果,認為這些是反駁“修法意在侵害兒童”的具體依據。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委員、專職委員鄭春安(Trịnh Xuân An)表示,該法律草案經過政策制定、諮詢、影響評估和國際經驗研究等環節。他稱,草案對未滿18歲人群規定了三層條件:本人知情並同意;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本人須處於腦死亡、無生命狀態,並非“同意即可實施”。他認為這些條件嚴格,但建議補充醫學委員會或倫理委員會的評估,作為醫學層面的必要條件。
在徵求意見方式上,鄭春安關注直接向在校學生髮放問卷的做法,認為尚無適當方式時需要審視,並稱衛生部已就此聽取意見。他反對將這一做法認定為起草機構違反職業倫理或故意違規,也反對“規定意在傷害越南兒童、有侵佔或傷害年輕一代風險”的說法。他提出,應審視社交媒體上提出議題的方式,對信息未經核實即過度煽動的情況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