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阮公明及另外46名被告起訴至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指控其違反招標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該罪名規定於越南《刑法》第222條。最高檢同時安排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一審公訴和庭審監督。阮公明為公明綠化系統董事長,1972年生於河靜省,目前仍在逃。

根據起訴書,2019年至2023年間,阮公明設立並運營公明綠化系統,接觸地方有權限人員施加影響,以便在原有38個省市的綠化種植與養護項目中中標。他本人或指使董事會成員、區域經理、法務與技術人員、分公司經理及掛名公司負責人,在項目前期和施工過程中與投資方串通,介入實地考察、樹種選擇、定價、招標計劃編制和承包商選擇等環節。

起訴書稱,被告方與設計諮詢包配合,在編制經濟技術報告中虛增材料價格;與投資方勾連,在招標文件中設置限制競爭對手的條件;並在招標文件發佈前獲取標包價格和文件信息,以便從系統內挑選符合投資方要求的人力和業績條件的公司。中標後,投標文件所列公司和人員並不實際施工,而由項目所在地分公司經理組織施工或另僱人員施工。

起訴書還指出,被告方安排其他公司作為“陪標”參與投標,幫助阮公明系統內的一家公司中標。在廣治省(舊)甘祿、由靈、向化、肇豐等縣,投資方代表為泰友勇、潘維州提供便利,使其從預算編制階段即與諮詢單位配合、參加經濟技術報告說明會並提前接觸文件,從而虛增原材料價格並中標,造成國家預算損失。諮詢單位未實地調查價格,而是採用泰友勇、潘維州提供的報價出具估價證書。

起訴書認定,通過上述手段,阮公明在2019年至2023年間指揮公明綠化系統在原有38個省市實施虛增樹木價格、串通投標和招標欺詐,涉及1218個項目,合同總額超過39620億越南盾,造成損失超過7906億越南盾,個人獲利超過2648億越南盾。由於阮公明不在當地、無法確定其下落,公安部安全調查機關已發佈通緝令並公開信息,按缺席程序進行偵查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