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正在起草一項政府決議,擬對已停業但未完成稅務登記號終止手續、以及在登記地址不再經營的兩類納稅人,免除其無納稅義務期間的納稅申報材料。草案同時提出減輕滯納申報處罰,並擬由國會另出決議處理積壓稅款。
根據草案,適用對象為狀態03(已停業但未完成終止稅務登記號效力手續)和狀態06(在已登記地址不經營)的納稅人。對於在稅務機關通知的停業期間沒有發生納稅義務的納稅期,納稅人無須提交納稅申報材料;被收回企業登記證、合作社登記證、經營戶登記證或成立與活動許可證等文件的,在收回期間也無須申報,但須提交截至收回時點的決算材料。
草案並未免除全部責任。納稅人仍須補交政策適用時點之前各期的缺失材料,以及此後發生納稅義務各期的材料。在辦理恢復或終止稅務登記號效力手續時,納稅人須就無納稅義務的各期作出承諾並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明確在登記地址不經營的時間和相關納稅期。
除減少須補交的材料外,財政部還提議由國會頒佈關於處理欠稅的特殊政策決議,重點處理狀態03和06納稅人的營業執照費欠款、滯納金和積壓申報材料。對遲交申報材料的行為,草案提出按適用條件處以常規罰款的30%、50%或70%;按申報法納稅的經營戶和個人經營者擬適用相應罰款的50%。有逃稅跡象或屬於草案排除情形的,不適用上述政策。
程序上,稅務機關將核查管理數據,確定屬於處理範圍的納稅人和義務款項,同時受理恢復或終止稅務登記號效力的申請。草案規定公開屬於處理範圍的納稅人信息,供相關機關、組織和個人反饋;如有反對意見,稅務機關須在決定前核實。材料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處理,並在稅務管理系統更新結果、存檔備查。若發現信息不準確、納稅義務未完全確定或納稅人不符合條件,則按現行法律規定處理。
阮廌大學財政銀行系專家阮光輝表示,這些提議顯示有關方面努力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幫助納稅人完成義務並降低合規成本。但他提醒,沒有營業收入並不當然意味著沒有納稅義務,免交部分材料須與正確的時間、條件和承諾責任掛鉤;處理滯納金也不等於取消全部稅款本金。他認為,要根本解決積壓材料,需按複雜程度分類、從一開始就充分指導、明確牽頭單位和處理時限,並打通稅務機關與營業登記機關之間的數據,減少要求納稅人重複提供已有信息。決議擬自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政策預計適用至2028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