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正在就一項政府決議草案徵求意見,該草案擬為納稅人紓困出臺特殊政策。草案提出,個人若被冒名或個人信息被用於註冊企業、經營戶,且該企業、經營戶已棄用登記地址,在當事人已向公安機關提出處理申請、公安機關已出具受理文件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暫時不適用暫緩出境措施。
暫緩出境是直接影響公民出行自由的管理措施。青年報在評論文章中指出,若僅依據登記信息就採取暫緩出境而未經核實冒名跡象,善意當事人可能因他人的違規行為承擔後果,因此建立及時保護疑似被冒名者的機制是必要的。
文章同時提出控制風險的問題:故意違規者可能謊稱自己被冒名,以規避暫緩出境措施或拖延履行納稅義務。文章認為,公安機關的受理文件只能證明當事人已報案,並不等於舉報內容已經核實並認定為事實,可作為考慮臨時保護機制的依據,但不應被視為當然免除法律責任或終止稅務管理措施的依據。
文章建議建立客觀、有時限的核實流程,明確稅務機關、公安機關與營業登記機關之間的責任分工,尤其要查清誰實際運營、控制並從經營活動中獲益,以此區分被冒名者與違規者。文章還提到,英國公司註冊機構允許個人在線反映信息被冒用於登記董事等身份,新加坡則通過相關法律對提供企業服務的機構設定註冊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
文章指出,越南目前在營業登記中使用VNeID核驗個人信息是積極進展,有助降低冒名風險,但仍需配合有效的事後核查;同時應建立簡便、透明、跨部門聯動的被冒名案件處理流程,避免當事人為證明自己與相關企業或意外產生的納稅義務無關而在多個機關間反覆辦理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