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就企業外籍法定代表人是否須滿足“在越南居住”條件作出解釋,指出《企業法》與《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相關概念並不等同,居住認定應依《居住法》及配套規定辦理。
事情的起因是一名來自富壽省的阮英長(Nguyễn Anh Trường)提出詢問:2020年《企業法》中適用於法定代表人的“在越南居住”概念,是否可與2025年《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居民個人”作同一理解;若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外國人,是否必須滿足一個日曆年(或連續12個月)內在越南停留183天以上,才算符合《企業法》的居住條件。
財政部援引2020年《企業法》第12條第3款指出,企業須確保始終有至少一名法定代表人在越南居住;當只剩一名在越南居住的法定代表人時,該人出境前須以書面形式授權另一名在越南居住的個人代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義務,且被授權不免除原法定代表人對已授權事項的責任。
關於居住的認定,財政部援引《居住法》第2條第2款(經涉及安全秩序的相關法律修訂補充)指出,居住是公民在一個鄉級行政單位轄區內生活;第5款則規定居住登記包括常住登記、暫住登記、暫離申報、留宿通知以及居住信息申報與調整等手續,均按《居住法》及指導文件執行,包括2024年11月26日第154/2024/NĐ-CP號議定和2026年2月13日第58/2026/NĐ-CP號議定。
財政部同時說明,2025年《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居民個人,是指在一個日曆年(或連續12個月)內在越南停留183天以上,或在越南有經常居所的個人。對於居住手續上的具體疑難,財政部建議聯繫公安部獲取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