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會場討論《投資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財政部長吳文俊在解釋時表示,此次修訂旨在完善投資環境、吸引資源、疏通資金流,服務年均經濟增長10%以上的目標。
多名國會代表對《投資法》此前已歷經16次修訂補充、當前是否仍需修改提出疑問。吳文俊回應稱,以往修訂主要集中於取消經營條件與手續,已削減62個有條件經營行業並減輕40個行業的負擔;此次修訂則著眼更長期的投資環境與資金動員。
吳文俊列出三項核心原因:一是新發展階段資金需求龐大,預計全社會投資總額為2021至2025階段的2.21倍,其中外商直接投資實際到位資金須達每年300億至400億美元,為此前階段的6至7倍;二是需及時把越共相關決議制度化,包括關於革新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第10號決議、關於修改《土地法》的第21號決議和關於規劃與區域空間重組的第27號決議;三是區域吸引外資競爭加劇。
在競爭壓力方面,吳文俊舉例稱,菲律賓已參與美國的“迴流/硅”倡議,馬來西亞拓展多個大型經濟走廊,印度則提出成為全球手機制造中心的雄心,並對本國生產的每部手機提供150至180美元的直接支持。他表示,修訂草案據此在創新、技術轉移、數字化轉型等優先領域推出特別優惠,並著眼於提高越南企業參與全球價值鏈的比例。
在優惠政策的監管上,吳文俊強調,投資支持與優惠必須與實際投資結果掛鉤,須有檢查、監督和具體量化;若投資者獲得優惠後未按承諾履約,須有收回優惠條件的制裁機制,以儘量減少複雜的國際投資訴訟與爭端。
關於經營投資條件,吳文俊表示贊同多名國會代表的意見,認為有必要總體評估並明確區分“經營投資條件”與“企業市場準入條件”。他認為,釐清這兩類條件的範圍有助於確保《投資法》與其他專門法之間的同步,併為越南投資法律體系帶來長期穩定性。









